請求賠償損害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重附民字,102年度,1號
TYDM,102,重附民,1,2013052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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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2年度重附民字第1號
原   告 林娟秀
      林鈺聆
      林鈺梓
兼 上一人
法定代理人 高麗玟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林宇文律師
被   告 裕民化學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松男
被   告 陳森永
上列被告因業務過失致死案件(本院102 年度訴字第22號),經
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本院民事庭。
理 由
一、按因犯罪而受損害之人,於刑事訴訟程序得附帶提起民事訴 訟,對於被告及依民法負賠償責任之人,請求回復其損害; 法院認附帶民事訴訟確係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 判,得以合議裁定移送該法院之民事庭,刑事訴訟法第 487 條第1 項、第504 條第1 項前段分別定有明文。二、被告裕民化學股份有限公司陳森永因本院102 年度訴字第 22號業務過失致死案件,經原告林秀娟、林鈺聆林鈺梓高麗玟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因其案情確係繁 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 504 條第1 項前段之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 ,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5 月 21 日
刑事第十二庭 審判長法 官 潘怡華
法 官 黃裕民
法 官 黃珮如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 洪明煥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5 月 21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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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裕民化學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