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2年度訴字第154號
公 訴 人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郭志發
上列被告因強盜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1 年度偵緝字17
44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郭志發自民國壹佰零貳年伍月貳拾貳日起延長羈押貳月。 理 由
一、被告郭志發前經本院訊問後,坦承與林聖賢共同強盜之犯罪 事實,被告雖就持槍部分否認知悉,然此部分犯罪事實業據 證人邱秋風證述明確在卷,且林聖賢就持槍部分業經判決確 定,足認被告涉犯犯罪嫌疑重大,被告所犯為最輕本刑五年 以上有期徒刑之重罪,被告面臨此重刑,其棄保潛逃之可能 性相對提高,且被告目前戶籍地設在中壢戶政事務所,認為 依刑事訴訟法第101 條第1 項第1 款、第3 款之規定,有羈 押之必要。
二、茲本院以羈押期間即將屆滿,經訊問被告後,認原羈押之原 因及必要性均依然存在,被告應自102 年5 月22日起延長羈 押2 月。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108 條第1 項,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2 年 5 月 21 日
刑事第十二庭 審判長法 官 潘怡華
法 官 許婉芳
法 官 黃裕民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陳宛榆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5 月 21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