沒入保證金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聲字,102年度,1817號
TYDM,102,聲,1817,2013052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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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2年度聲字第1817號
聲 請 人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李定榮
具 保 人 袁李金萍
上列被告因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案件,聲請人聲請沒入保
證金(102 年度執聲沒字第186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袁李金萍繳納之保證金新臺幣壹拾萬元沒入之。 理 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被告李定榮前因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 條例案件,經鈞院指定保證金新臺幣(下同)10萬元,由具 保人袁李金萍繳納現金後,將被告釋放,茲因該被告逃匿, 依刑事訴訟法第118 條之規定,應沒入具保人繳納之保證金 等語。
二、按具保之被告逃匿者,應命具保人繳納指定之保證金額,並 沒入之;不繳納者,強制執行;保證金已繳納者,沒入之, 刑事訴訟法第118 條、第121 條第1 項分別定有明文。三、經查,本件被告李定榮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本 院指定保證金1 萬元,由具保人袁李金萍於100 年6 月16日 繳納保證金額(100 年6 月16日100 年刑保字第150 號)後 ,將被告釋放。惟嗣該案確定,被告經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 察署(下稱桃檢)執行時,傳、拘未到,具保人袁李金萍復 受通知偕同被告到庭併予其說明之機會,仍未到庭等情,有 本院100 年6 月16日100 年刑保字第150 號刑事保證金收據 、刑事被告保證書影本各1 份、拘票及拘提報告書等影本各 2 份、桃檢送達證書影本3 紙可查,並有戶役政連結作業系 統資料、及臺灣高等法院在監在押全國紀錄表各2 份、暨通 緝紀錄表1 份附卷可稽,足認被告迄今仍逃匿中尚未到案執 行。從而,揆諸前揭規定,本件聲請意旨並無不符,具保人 袁李金萍已繳納之保證金10萬元,應予沒入。四、依刑事訴訟法第118 條第1 項、第121 條第1 項,裁定如主 文。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5 月 27 日
刑事第八庭 法 官 謝枚霏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林舒涵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5 月 27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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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