沒入保證金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聲字,102年度,1753號
TYDM,102,聲,1753,2013052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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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2年度聲字第1753號
聲 請 人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具 保 人 吳奇峰
受 刑 人 吳勤益 (原名吳俊賢)
上列聲請人因被告吳勤益犯妨害公務案件,聲請人聲請沒入保證
金(102 年度執聲沒字第171 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吳奇峰繳納之保證金新臺幣貳萬元沒入之。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具保人吳奇峰因被告吳勤益犯妨害公務案件 ,經依本院指定之保證金額新臺幣20,000元,出具現金保證 後,將被告釋放,茲因該被告逃匿,依刑事訴訟法第118 條 規定,應命沒入具保人繳納之保證金,爰依同法第121 條第 1 項規定聲請沒入具保人繳納之保證金等語。
二、查聲請意旨所載各節,有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收據、刑事被告 保證書、限制住居書各1 紙、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拘票 及報告書2 份、送達證書4 紙及個人基本資料查詢結果1 紙 附卷可稽。被告既已逃匿,自應依上開規定,將具保人原繳 納之保證金沒入之。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118 條第1 項、第121 條第1 項,裁定如主 文。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5 月 24 日
刑事第一庭 法 官 林虹翔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林怡芳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5 月 27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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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