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請停止羈押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聲字,102年度,1700號
TYDM,102,聲,1700,2013052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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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2年度聲字第1700號
聲請人 即
被   告 蔡清漢
選任辯護人 鄭仁哲律師
聲請人 即
被   告 徐文律
選任辯護人 陳偉芳律師
聲請人 即
選任辯護人 邱鎮北律師
上列聲請人因被告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聲請具保停止
羈押,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均駁回。
理 由
一、查被告蔡清漢徐文律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業 經本院訊問綦詳,認為被告蔡清漢涉犯同條例第4條第3項販 賣第三級毒品、被告徐文律涉犯同條例第4條第2項販賣第二 級毒品及第4條第3項販賣第三級毒品等罪之犯罪嫌疑盡皆重 大,所犯俱係最輕本刑為5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罪,並有事實 足認為有勾串共犯之虞,非予羈押,顯難進行審判及執行, 誠有羈押之必要,依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2款、第3款 規定,著於民國101年6月15日執行羈押,復自101年9月15日 起第一次延長羈押、自101年11月15日起第二次延長羈押、 自102年1月15日起第三次延長羈押、自102年3月15日起第四 次延長羈押、自102年5月15日起第五次延長羈押。二、聲請意旨略以:相關證人迭歷交互詰問完畢,絕無勾串、滅 證之可能,另祈考量被告徐文律年輕缺乏資力便無潛逃之顧 慮,為此盼請准予具保停止羈押云云。
三、觀諸被告蔡清漢已然坦承檢察官起訴書上載大部分之犯罪事 實,儘管被告徐文律飾詞否認檢察官起訴書上載全部之犯罪 事實,參閱同案被告楊睿榮之陳述及證人林玟良翁茂榕王正雄楊懷詩、A1、黃志雄、陳俊宏、徐世巨、方姵如之 證詞,兼佐行動電話通聯紀錄、搜索扣押筆錄暨扣押物品目 錄表、內政部警政署刑事警察局鑑定書、交通部民用航空局 航空醫務中心毒品鑑定書,悉見被告蔡清漢徐文律涉犯上 揭各該罪名之犯嫌洵屬重大。案經本院檢視所持原羈押原因 有二:㈠所犯均乃最輕本刑為5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罪;㈡被 告蔡清漢徐文律素不否認結識同案被告楊睿榮相互聯絡, 甚析各別供述內容略呈歧異,避重就輕企圖卸責之姿明灼, 益徵迴護共犯之情,即具事實足認為有勾串共犯之虞。然以



本案發展迄今之審理進程而言,委與起訴之初諭知原羈押之 處分時迥異,本院當須重行探究原羈押原因是否猶存始妥。 現經本院審查判斷:㈠有關被告蔡清漢徐文律被訴部分, 歷經本院進行交互詰問程序,被告蔡清漢徐文律便就證據 調查暫無其他可得著力之處,無從推論仍有事實足認為有勾 串滅證之虞,則此原羈押原因中之第㈡點理由不復存在;㈡ 次研被告蔡清漢徐文律所面臨之刑度既乃販賣毒品罪之法 定重刑,忖度常人畏懼重罪刑罰之心理,何況被告蔡清漢徐文律目前上訴之主張一概不願面對刑典,顯有相當理由認 為其等容有逃匿規避之可能。綜上各情,灼見原羈押原因中 只餘搭配相當理由認為被告蔡清漢徐文律可能逃亡之前揭 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3款所列情形該一理由尚未消滅 ,思量本案雖屆辯論終結,但未判決確定,倘若釋放其等將 生影響日後審判及執行窒礙難行之處,權衡比例原則,遂有 繼續羈押之必要,該必要性目前無從透過具保或限制住居等 其他手段加以替代,另更核無刑事訴訟法第114條規定不得 駁回具保停止羈押聲請之情境。從而,被告蔡清漢徐文律 及辯護人聲請具保停止羈押,咸無理由,自應駁回。中 華 民 國 102 年 5 月 20 日
刑事第一庭 審判長法 官 謝順輝
法 官 林虹翔
法 官 俞力華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資念婷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5 月 20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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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