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請沒收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聲字,102年度,1698號
TYDM,102,聲,1698,2013052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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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2年度聲字第1698號
聲 請 人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簡逸斌
上列聲請人聲請單獨宣告沒收案件(102年度聲沒字第202號),
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扣案之「SCHIEF MOVE FREE AVDANCED 」拾玖瓶、「GNC MACAMAN 」貳瓶、「GNC NATURAL 」貳瓶及「NATURE MADE SUPER B-COMPLEX」參瓶均沒收之。
理 由
一、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100 年度偵字第25858 號被告簡逸 斌違反藥事法案件,業經緩起訴處分確定,緩起訴期間為1 年,業於民國102 年2 月21日期滿,惟該案所查扣之物「SC HIEF MOVE FREE AVDANCED 」19瓶、「GNC MACAMAN 」2 瓶 、「GNC NATURAL 」2 瓶及「NATURE MADE SUPER B-COMPLE X 」3 瓶,係被告所有而供犯罪所用之物,爰依法聲請宣告 沒收。
二、按檢察官依刑事訴訟法第253 條或第253 條之1 為不起訴或 緩起訴之處分者,對供犯罪所用、供犯罪預備或因犯罪所得 之物,以屬於被告者為限,得單獨聲請法院宣告沒收,刑事 訴訟法第259 條之1 定有明文。
三、經查:扣案之上開違禁藥物,係被告所有而供犯罪所用之物 ,又被告因違反藥事法案件,經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 察官上開緩起訴處分確定,並已緩起訴期間期滿,有該緩起 訴處分書及執行案件資料表各1 份在卷足憑,揆諸前開說明 ,本件聲請為有理由,應予准許,爰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2 年 5 月 20 日
刑事第十三庭法 官 陳正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陳雅婷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5 月 21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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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