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請停止羈押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聲字,102年度,1666號
TYDM,102,聲,1666,2013051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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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2年度聲字第1588號
                   102年度聲字第1666號
聲 請 人
即 被 告 姜志財
指定辯護人 本院公設辯護人林庭暘
上列聲請人因被告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102 年度訴字第
259 號),聲請具保停止羈押,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姜志財提出新臺幣伍拾萬元之保證金後,准予停止羈押,並應予限制出境、出海、限制住居於其設籍地即桃園縣中壢市○○路000 號6 樓之1 。
理 由
一、聲請意旨:詳如附件聲請狀所載。
二、按被告及得為其輔佐人之人或辯護人,得隨時具保,向法院 聲請停止羈押,刑事訴訟法第110 條第1 項定有明文。三、經查,本件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前經本院訊 問被告後,因被告自白犯行,核與卷內相關證人證述相符, 並有扣案證物可佐,認其涉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4 條第2 項販賣第二級毒品罪此最輕本刑有期徒刑7 年以上之罪,犯 罪嫌疑重大,且依起訴書所載被告販賣毒品次數甚眾,認被 告所涉前開犯行罪刑非輕,其將來為規避刑責而逃亡之心勢 必強烈,非予羈押,難以進行審判,乃依刑事訴訟法第101 條第1 項第1 款、第3 款,裁定被告自民國102 年3 月27日 起羈押迄今。而被告現具狀聲請具保停止羈押,本院認被告 犯罪嫌疑固屬重大,然其所涉之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 ,業經本院審結,並定於102 年5 月27日宣判,是認現若能 以具保方式,並限制住居於其位於桃園縣中壢市○○路000 號6 樓之1 住所,及限制出境、出海,當能保全被告日後到 庭接受審判(本案尚未確定)、執行,而認上開所示當係適 當之保全方法,能作為羈押之替代手段而無繼續羈押之必要 ,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11 條、第121 條第1 項,裁定如主文 。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5 月 10 日
刑事第十一庭 審判長法 官 謝憲杰
法 官 洪瑋嬬
法 官 林大鈞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陳佩伶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5 月 10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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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