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請假釋期中交付保護管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聲字,102年度,1628號
TYDM,102,聲,1628,2013050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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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2年度聲字第1628號
聲 請 人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邱證霖
上列受刑人因詐欺等案件,聲請人聲請假釋期中交付保護管束(
102年度執聲付字第314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邱證霖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邱證霖前因詐欺等案件,經判處有期 徒刑合計8 年1 月確定,於民國96年7 月27日送監執行,現 在法務部矯政署彰化監獄執行中。嗣於102 年5 月3 日經法 務部矯正署核准假釋,依刑事訴訟法第481 條第1 項及刑法 第93條第2 項之規定,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語。二、按假釋出獄者,在假釋中付保護管束,刑法第93條第2 項定 有明文。又依上開規定付保護管束,由檢察官聲請該案犯罪 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裁定之,刑事訴訟法第481 條第1 項亦 有明定。
三、查受刑人前因:㈠竊盜案件,經臺灣基隆地方法院以89年度 易字219 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4 年,上訴後,經臺灣高院以 90年度上易字303 號判決撤銷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4 年確 定。㈡又因偽造文書案件,經臺灣臺北地院以96年度訴緝字 141 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7 月確定。㈢復因詐欺等案件,經 本院以98年度易字3 號判決應執行有期徒刑1 年4 月確定。 ㈣再因妨害電腦使用案件,經本院以97年度桃簡字323 號判 決判處有期徒刑5 月確定。㈤再因偽造文書等案件,經本院 以98年度審訴字2137號判決應執行有期徒刑2 年確定。上開 ㈠㈡之罪,經臺灣臺北地方法院以97年度聲字第410 號裁定 應執行有期徒刑4 年6 月確定。上開㈣㈤之罪經本院以99年 度聲字第831 號裁定應執行有期徒刑2 年3 月確定,與前開 應執行刑4 年6 月及㈢罪接續執行。嗣經法務部矯正署於10 2 年2 月3 日以法授矯字第00000000000 號函核准假釋,而 刑期終結日期原為104 年7 月28日,依行刑累進處遇條例縮 短刑期96日後,縮刑期滿日為104 年4 月23日等情,有法務 部矯政署彰化監獄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刑案資料 查註紀錄表、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參,本院 審核上開文件後,認被告經假釋在案,尚在所餘刑期中,應 在假釋中付保護管束,聲請人之聲請為正當,應予准許。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81 條第1 項,刑法第93條第2 項、第96條 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5 月 9 日




刑事第六庭 法 官 吳芙蓉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趙芳媞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5 月 10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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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