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2年度聲字第1584號
聲 請 人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郭立苹
上列聲請人聲請沒收違禁物案件(102 年度聲沒字第222 號),
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扣案之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壹包(驗餘毛重零點貳陸公克)沒收銷燬。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郭立苹所涉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 ,業經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以101 年度毒偵緝字 第380 號為不起訴之處分。惟為警查獲時扣案之甲基安非他 命2 包,係屬違禁物,爰聲請將上開扣案物宣告沒收銷燬等 語。
二、按查獲之第二級毒品,不問屬於犯人與否,沒收銷燬之,毒 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 項前段定有明文。又違禁物得單 獨宣告沒收,若案件未經起訴或不起訴者,應由檢察官聲請 法院以裁定沒收之,亦為刑法第40條第2 項所明定,並經司 法院著有18年院字第67號解釋可參。
三、經查,被告所涉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本院以101 年度毒聲字第623 號裁定送觀察勒戒後,因無繼續施用毒品 之傾向,經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以101 年度毒偵 緝字第380 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業據聲請人提出相關卷證 經本院核閱無誤。惟為警查扣之不明成分透明結晶物1 包( 毛重0.28公克,因鑑驗使用0.02公克,驗餘毛重0.26公克, 聲請書誤載為2 包,應予更正),經送鑑定結果,檢出第二 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成分,有中山醫學大學附設醫院檢驗科 藥物檢測中心於民國101 年6 月9 日出具之毒品檢體檢驗報 告在卷可稽,屬第二級毒品,又本件之包裝袋1 只,因與殘 留其上之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無法完全析離,且無析離 之實益與必要,應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 項前段之 規定,不問屬於犯人與否,均予宣告沒收銷燬。從而,本件 聲請,應予准許。至毒品送鑑耗損之部分,既已滅失,自無 庸宣告沒收銷燬,附此敘明。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220 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 項前 段、刑法第11條、第40條第2 項,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2 年 5 月 9 日
刑事第十五庭 法 官 何宇宸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陳韋伶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5 月 13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