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02年度簡字第136號
公 訴 人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高笹一
上列被告因商業會計法等案件,經檢察官檢察官提起公訴(101
年度偵字第1169號),被告自白犯罪,本院認為宜以簡易判決處
刑,爰不經通常審判程序,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下:
主 文
高笹一共同商業負責人,以明知為不實之事項,而填製會計憑證,處有期徒刑伍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證據及應適用之法條,均引用檢察官起訴書 (如附件)之記載外,並補充如下:(一)本件犯罪事實, 業據被告於本院準備程序中坦承不諱(見本院102 年度訴字 第160 號民國102 年5 月21 日準備程序筆錄第5 頁)。二、依刑事訴訟法第449 條第2 項、第3 項、第454 條第2 項, 商業會計法第71條第1 款,稅捐稽徵法第43條第1 項,刑法 第11條前段、第28條、第31條第1 項前段、第55條、第41條 第1 項前段,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三、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應附繕本),上訴於本院合議庭。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5 月 30 日
刑事第一庭 法 官 林虹翔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書記官 林怡芳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6 月 3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