恐嚇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桃簡字,102年度,593號
TYDM,102,桃簡,593,2013051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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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02年度桃簡字第593號
聲 請 人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陳彥廷
上列被告因恐嚇案件,經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101 年度偵
字第19915 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陳彥廷以加害生命、身體之事,恐嚇他人致生危害於安全,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陳彥廷辜瀚永有債務糾紛,陳彥廷因向辜瀚永催討債務無 著而心生不滿,為使辜瀚永出面解決債務,竟基於恐嚇之接 續犯意,以其所有行動電話門號0000000000號,於附表一所 示時間,以附表一所示方式,為附表一所示之恐嚇內容,欲 以此加害生命、身體之言語,恫嚇辜瀚永,使其心生畏懼, 致生危害於安全;並於附表二所示時間,以附表二所示之恐 嚇方式、內容等,恫嚇辜瀚永辜瀚永之配偶劉宜臻,欲以 此加害生命、身體之言語或舉動,使辜瀚永劉宜臻心生畏 懼,致生危害於安全。案經辜瀚永劉宜臻訴由桃園縣政府 警察局龜山分局報告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偵查後 聲請簡易判決處刑。
二、本件證據,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如附 件)。
三、論罪科刑:
㈠按刑法上之接續犯,係指以單一行為,經數個階段,持續侵 害同一法益而言;如數行為於同時同地或密切接近之時地實 施,侵害同一之法益,各行為之獨立性極為薄弱,依一般社 會健全觀念,在時間差距上,難以強行分開,在刑法評價上 ,以視為數個舉動之接續施行,合為包括之一行為予以評價 ,較為合理,則屬接續犯,而為包括之一罪(最高法院70年 台上字第2898號、82年台上字第3695號判例意旨參照)。核 被告陳彥廷所為,係犯刑法第305 條之恐嚇危害安全罪。雖 受被告恐嚇者有辜瀚永劉宜臻等2 人,然因被告均係出於 為使辜瀚永出面解決債務之單一行為決意,而對辜瀚永、劉 宜臻等2 人為本件犯行,犯罪之時間甚為密接,犯罪地點復 相當接近,足認各次行為之獨立性極為薄弱,揆諸前開說明 ,自難以強行分離而論以數罪,應皆論以接續犯而僅成立1 罪。又被告以一行為,致辜瀚永劉宜臻心生畏怖,係以一 行為而觸犯數罪名,為想像競合犯,爰依刑法第55條規定, 從一重處斷(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意旨漏未論及此部分,應予 補充)。




㈡爰審酌被告不思以理性方式解決問題,竟以如附表一、二所 示方式接續恐嚇辜瀚永劉宜臻,使其等心生畏懼,所為實 不足取,兼審酌被告之犯罪動機、目的、品行、智識程度、 生活狀況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 金之折算標準。
四、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49 條第1 項前段、第3 項、 第454 條第2 項,刑法第305 條、第55條、第41條第1 項前 段,刑法施行法第1 條之1 第1 項、第2 項前段,逕以簡易 判決處刑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附繕本),上訴於管轄之第二審地方法院合議庭。中 華 民 國 102 年 5 月 15 日
刑事第二庭 法 官 楊祐庭
附表一:
┌──┬─────┬──────────┬─────────┬───┐
│編號│發訊門號 │傳達時間 │恐嚇內容 │方式 │
├──┼─────┼──────────┼─────────┼───┤
│ 1 │0000000000│101 年4 月18日下午3 │阿廷真的不爽了,快│簡訊 │
│ │ │時許。 │去處理,不然要叫人│ │
│ │ │ │找你,你會死的很難│ │
│ │ │ │看。 │ │
├──┼─────┼──────────┼─────────┼───┤
│ 2 │0000000000│101 年4 月19日某時。│看到回電,我把你當│簡訊 │
│ │ │ │朋友,你把我當白痴│ │
│ │ │ │,別讓我真的火起來│ │
│ │ │ │,你真的不會做人,│ │
│ │ │ │我會抄你基隆家,要│ │
│ │ │ │搞大沒關係,看你叫│ │
│ │ │ │人多還是我的人多,│ │
│ │ │ │別當我病貓,我火起│ │
│ │ │ │來你就死定了,要找│ │
│ │ │ │你很簡單,不然來看│ │
│ │ │ │看。 │ │
├──┼─────┼──────────┼─────────┼───┤
│ 3 │0000000000│101 年5 月13日上午11│快點還錢,不然會找│打電話│
│ │ │時55分許。 │人去你家打你。 │ │
├──┼─────┼──────────┼─────────┼───┤
│ 4 │0000000000│101 年6 月27日下午4 │幹,你在給我擺爛,│簡訊 │
│ │ │時13分許。 │給我接電話,不然我│ │
│ │ │ │晚上一定帶人抄你家│ │




│ │ │ │,不然來看看,別當│ │
│ │ │ │我白癡你在搞什麼東│ │
│ │ │ │西。 │ │
├──┼─────┼──────────┼─────────┼───┤
│ 5 │0000000000│101 年6 月28日下午1 │幹,接電話,抄你媽│簡訊 │
│ │ │時許。 │,又躲起來,你在這│ │
│ │ │ │樣搞我一定讓你死的│ │
│ │ │ │很難看。 │ │
└──┴─────┴──────────┴─────────┴───┘
附表二:
┌──┬─────────────┬────────────────┐
│編號│恐嚇時間 │恐嚇方式、內容 │
├──┼─────────────┼────────────────┤
│ 1 │101 年4 月底某日。 │協同林裕庭(經不起訴處分),前往│
│ │ │桃園縣龜山鄉○○街00號辜瀚永之住│
│ │ │處,由陳彥廷持球棒作勢毆打辜瀚永
│ │ │,欲以此加害身體之舉動,恐嚇辜瀚│
│ │ │永,使辜瀚永心生畏懼,致生危害於│
│ │ │安全。 │
├──┼─────────────┼────────────────┤
│ 2 │101 年6 月28日晚間8 時30分│協同林裕庭賴光華(經不起訴處分│
│ │許。 │),前往上開辜瀚永之住處,陳彥廷
│ │ │先作勢毆打辜瀚永劉宜臻等2 人,│
│ │ │復出言恫嚇「幹,很想要給你死」、│
│ │ │「去死」等語,欲以此加害生命、身│
│ │ │體之舉動、言語,恐嚇辜瀚永、劉宜│
│ │ │臻,使辜瀚永劉宜臻心生畏懼,致│
│ │ │生危害於安全。 │
└──┴─────────────┴────────────────┘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 江哲嫺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5 月 15 日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
中華民國刑法第305條
(恐嚇危害安全罪)
以加害生命、身體、自由、名譽、財產之事,恐嚇他人致生危害於安全者,處 2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 3 百元以下罰金。附件: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101 年度偵字第19915 號



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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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