詐欺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桃簡字,102年度,463號
TYDM,102,桃簡,463,2013053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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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02年度桃簡字第463號
聲 請 人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詹政敏
上列被告因詐欺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01 年度
偵字第22136 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詹政敏犯詐欺取財罪,處拘役伍拾伍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及證據,除犯罪事實欄一、第12-18 行「並於 101 年2 月22日……,以此方式得財產上不法利益」應補充 更正為「,使PC HOME 陷於錯誤,而於同日以郵寄方式將Sa msung 電腦交付予詹政敏詹政敏收受Samsung 電腦後,旋 於101 年2 月22日,以購得之平板電腦不符需求為由,於網 路向PC HOME 客服人員要求退貨,另將SK電腦充作Samsung 電腦交由PC HOME 委託收取退貨之黑貓物流人員作為退貨, 使PC HOME 人員於接獲物流人員通報後,誤信詹政敏確將購 得Samsung 電腦退回,而於網路線上將詹政敏消費款項以信 用卡刷退方式退還」;另證據欄一、第2 行「余仲杰」應更 正為「佘仲杰」外,餘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 記載(如附件)。
二、核被告詹政敏所為,係犯刑法第339 條第1 項之詐欺取財罪 。按刑法第339 條第1 項係就行為人以詐術使相對人為財物 之交付所為之規範,同條第2 項則係對行為人以詐術取得他 人財產上不法之利益而為之規範。本件被告既自承:因覺得 另案竊得之SK廠牌平板電腦速度很慢,故上網向告訴人網路 家庭國際資訊股份有限公司(下稱PC HOME 公司)購買Sams ung 電腦1 具(型號、序號詳如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所載) 後再調包等語(見偵卷第60頁),足認被告係意圖為自己不 法之所有,而施用欺罔手法,使PC HOME 公司陷於錯誤,將 前揭Samsung 電腦寄交予被告收受,使被告取得前揭Samsun g 電腦得逞,自係構成刑法第339 條第1 項之詐欺取財罪。 至被告以信用卡在網路上刷付款項,無非係欺罔之手法,縱 事後該筆款項以信用卡刷退方式退還(見偵卷第36頁),亦 係詐欺取財犯行之延續,難謂被告係為詐取免除支付買賣對 價之不法利益。是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意旨認被告應成立刑法 第339 條第2 項之詐欺得利罪,尚有未洽,惟二者基本犯罪 事實及法定刑度均相同,對於被告防禦權不生妨礙,依法變 更起訴法條。爰審酌被告不思以正途賺取財物,僅因一時貪 念,而以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所載之「調包」手法詐取他人



財物,所為固屬不該。惟念被告前無犯罪科刑紀錄,有臺灣 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1 份在卷可稽,足認生活狀況尚稱 良好。兼衡被告已於101 年8 月10日將前揭Samsung 電腦返 還告訴人(見偵卷第44頁背面)、被告智識程度及家庭經濟 狀況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 折算標準,以資懲儆。
三、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49 條第1 項前段、第3 項、 第454 條第2 項、第300 條,刑法第339 條第1 項、第41條 第1 項前段,刑法施行法第1 條之1 第1 項、第2 項前段, 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四、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應附繕本),上訴本院合議庭。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5 月 31 日
刑事第二庭 法 官 馮昌偉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 王小萍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6 月 3 日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
中華民國刑法第339 條(普通詐欺罪)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以詐術使人將本人或第三人之物交付者,處5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1 千元以下罰金。
以前項方法得財產上不法之利益或使第三人得之者,亦同。前2 項之未遂犯罰之。
附件: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 101年度偵字第22136號
被 告 詹政敏 男 38歲(民國00年0月0日生) 住桃園縣龜山鄉○○○路000號5樓
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上列被告因詐欺案件,業經偵查終結,認宜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茲將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
犯罪事實
一、詹政敏因認前於民國100年12月某日下午,在桃園縣桃園市 ○○○街00號7樓吳文志住處,趁際竊取吳文志之弟吳佳哲 所有之SK廠牌、序號為000000000000000號之平板電腦1台( 下稱SK電腦,竊盜部分另為不起訴處分)使用不便,竟利用 網路家庭國際資訊股份有限公司(下稱PC HOME)網路購物



提供退換貨機制之機會,另萌不法所有犯意,明知己並無購 買平版電腦之真意及資力,仍隱匿前情,於101年2月18日先 以網路登入網路家庭國際資訊股份有限公司(下稱PC HOME )之購物網站,佯以購買Samsung廠牌型號Gallaxy Tab 8.9 P7300 3G之平板電腦1台(出貨序號為000000000000000號, 下稱Samsung電腦)並於網路下單購買,復以線上刷卡方式 給付價格為新臺幣1萬8,500元之價金(下稱消費款項)並於 101年2月22日,詹政敏再以購得之平板電腦不符需求為由, 於網路向PC HOME客服人員要求退貨,另將SK電腦充作Samsu ng電腦交由PC HOME委託收取退貨之黑貓物流人員作為退貨 ,使PC HOME人員於接獲物流人員通報後陷於錯誤,誤信詹 政敏確將購得Samsung電腦退回,而於網路線上將詹政敏消 費款項以信用卡刷退方式退還,以此方式得財產上不法利益 。嗣收取退貨之供貨商聲至國際通訊有限公司人員開箱察覺 詹政敏退回之平板電腦非售出Samsung電腦,並通知PC HOME 公司,始悉上情。
二、案經PC HOME訴由桃園縣政府警察局刑警大隊移送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上揭犯罪事實,業據被告詹政敏於警詢、偵查中坦承不諱, 核與證人即告訴代理人余仲杰、證人吳佳哲於警詢、偵查中 證述之情節相符,並有繳費明細表、中嘉寬頻公司IP查復電 子郵件資料、PC HOME訂單原始資料、國泰世華銀行卡號 0000000000000000號信用卡刷退資料、客戶物流簽收單、退 貨簽收單、扣押筆錄、扣押物品目錄表及扣押物品照片等資 料在卷可稽,被告犯嫌堪以認定。
二、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339條第2項之詐欺得利罪嫌。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51條第1項聲請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此 致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 月 30 日
檢 察 官 柯 怡 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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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網路家庭國際資訊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聲至國際通訊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