撤銷緩刑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撤緩字,102年度,47號
TYDM,102,撤緩,47,2013051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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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2年度撤緩字第47號
公 訴 人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詹義風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聲請撤銷其緩
刑宣告(102 年度執聲字第677 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乙○○之緩刑宣告撤銷。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乙○○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 ,經本院於民國101 年2 月23日以100 年度訴字第869 號( 偵查案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100 年度偵字第15344 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1 年3 月,緩刑5 年,緩刑期間付 保護管束,且應向指定之政府機關、政府機構、行政法人、 社區或其他符合公益目的之機構或團體,提供100 小時之義 務勞務,並於101 年3 月26日確定在案,惟受刑人雖受緩刑 宣告之寬典,並由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以101 年 執緩字第269 號執行附條件緩刑案件通知書諭知應於101 年 3 月26日至102 年3 月25日間履行100 小時義務勞務,然受 刑人僅於履行期間內即102 年2 月26日履行8 小時,顯違反 判決所定負擔情節重大,已合於刑法第75條之1 第1 項第4 款所定撤銷緩刑宣告之原因,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6 條之規 定,聲請撤銷緩刑之宣告等語。
二、按緩刑宣告,得斟酌情形命犯罪行為人向指定之政府機關、 政府機構、行政法人、社區或其他符合公益目的之機構或團 體,提供40小時以上240 小時以下之義務勞務;又受緩刑之 宣告,而有違反刑法第74條第2 項第1 款至第8 款所定負擔 情節重大者,足認原宣告之緩刑難收其預期效果,而有執行 刑罰之必要者,得撤銷緩刑之宣告,刑法第74條第2 項第5 款、第75條之1 第1 項第4 款分別定有明文。三、經查:
㈠受刑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本院於民國101 年 2 月23日以100 年度訴字第869 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1 年 3 月,緩刑5 年,緩刑期間付保護管束,且應向指定之政府 機關、政府機構、行政法人、社區或其他符合公益目的之機 構或團體,提供100 小時之義務勞務,並於101 年3 月26日 確定在案等情,有上揭判決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 在卷可稽,而受刑人經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以10 1 年執緩字第269 號執行附條件緩刑案件通知書諭知應於10 1 年3 月26日至102 年3 月25日間履行100 小時義務勞務, 受刑人復經檢察官傳喚於101 年6 月7 日到案執行,並經檢



察官當庭諭知自101 年3 月26日起至106 年3 月25日緩刑付 保護管束,另緩刑條件需提供100 小時義務勞務等情,受刑 人並於101 年7 月11日經觀護人當場解說義務勞務履行期間 、應遵守事項等節,簽立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緩刑付帶 應履行義務勞務人執行須知暨具結書等情,亦有臺灣桃園地 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以101 年執緩字第269 號執行附條件緩 刑案件通知書、報到筆錄、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緩刑付 帶應履行義務勞務人執行須知暨具結書各1 份在卷可考,足 認受刑人已明確知悉其至遲應於102 年3 月25日前完成上開 100 小時義務勞務之緩刑條件。
㈡然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觀護人分別於101 年9 月28日、 101 年10月23日、101 年11月26日、101 年12月25日追蹤執 行狀況顯示受刑人皆未履行,觀護人復於102 年1 月7 日以 甲○秋護祥字第001435號函告誡受刑人未至義務勞務執行機 構桃園少年撫育院履行100 小時義務勞務,如再有違誤,將 向法院聲請撤銷緩刑,詎於102 年1 月21日、102 年2 月21 日追蹤執行狀況時,受刑人猶未履行,嗣僅於受刑人於履行 期間內即102 年2 月26日履行8 小時,此有刑案系統觀護終 結原因表、法務部矯正署少年撫育院桃園地檢署義務勞務執 行情形追蹤表、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102 年1 月7 日甲 ○秋護祥字第001435號函、送達證書、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 察署義務勞務工作日誌在卷可佐。足認受刑人顯無將前開緩 刑所定條件履行完畢之意,益徵其並未因受緩刑之寬典而心 生警惕且知所悔悟,違反緩刑所定負擔之情節重大,並已動 搖原判決認受刑人受此刑之教訓,即當知所警惕之緩刑宣告 基礎,堪認前開宣告之緩刑顯已難收其預期效果,而有執行 刑罰之必要。
㈢從而,本件聲請為有理由,應予准許,爰依刑法第75條之1 第1 項第4 款之規定,撤銷其緩刑之宣告。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76 條之規定,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2 年 5 月 16 日
刑事第五庭 法 官 廖珮伶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蕭尹吟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5 月 22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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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