懲治盜匪條例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上重更(一)字,90年度,15號
TPHM,90,上重更(一),15,20010928,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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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             九十年度上重更(一)字第一五號
  上 訴 人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甲○○
  選任辯護人 李杰英
  被   告 乙○○
  選任辯護人 詹文凱
右列被告因懲治盜匪條例上訴案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
甲○○乙○○羈押期間,自民國九十年十月十一日起,延長貳月。 理 由
一、被告甲○○乙○○前經本院認為犯懲治盜匪條例第二條第一項第八款之罪嫌疑 重大,有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一條第一項第三款情形,非予羈押,顯難進行審判 ,於民國九十年五月十一日執行羈押,至民國九十年八月十日,三個月羈押期間 屆滿。嗣經第一次延長羈押,至民國九十年十月十日延長羈押期間即將屆滿。二、茲本院以前項原因依然存在,認有繼續羈押之必要,應自民國九十年十月十一日 起,第二次延長羈押貳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八條第一項、第五項,裁定 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九 月 二十八 日
台灣高等法院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 官 蔡 長 溪
法 官 楊 貴 志
法 官 林 俊 益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 書記官 陳 明 琴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九 月 二十八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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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