遷讓房屋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補字,102年度,552號
SCDV,102,補,552,2013053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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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補字第552號
原   告 田淇瑋
上列原告與被告沈定清沈定國沈章間請求遷讓房屋事件,原
告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聲
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門牌號碼:新竹市○○區○○路000巷0號房屋之稅籍證明資
  料。
二、以前開房屋之課稅現值作為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按民事訴訟
  法所定費率補繳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5   月  31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鄭政宗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5   月  31  日
                書記官 呂聖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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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