債務人異議之訴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補字,102年度,541號
SCDV,102,補,541,20130531,1

1/1頁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補字第541號
原   告 黃兆蘭
訴訟代理人 喬國偉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趙世崧間債務人異議之訴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
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叁佰伍拾萬伍仟元
,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叁萬伍仟柒佰肆拾玖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
送達五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5   月  31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鄭政宗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 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
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5   月  31  日
                書記官 呂聖儀

1/1頁


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