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補字,102年度,535號
SCDV,102,補,535,2013052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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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補字第535號
原   告 創信新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胡玉鳳
上列原告與被告陳硯朋竹國霖股份有限公司間損害賠償事件,
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貳
佰叁拾捌萬壹仟柒佰玖拾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貳萬肆仟
陸佰陸拾壹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
送達五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5   月  29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鄭政宗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5   月  29  日
                書記官 呂聖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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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竹國霖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創信新技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