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薪資等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補字,102年度,518號
SCDV,102,補,518,2013052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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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補字第518號
聲 請 人 張棋雲
上列聲請人因請求給付薪資等,曾聲請對相對人智盛全球股份有
限公司發支付命令,惟相對人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
議,依民事訴訟第519條第1項規定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或
聲請調解,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肆拾萬叁仟柒佰柒
拾捌元,依同法第403條第1項第11款之規定應經調解,應繳調解
聲請費新台幣壹仟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台幣伍佰元後
,尚應補繳新台幣伍佰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
規定,限聲請人於收受裁定送達五日內補繳,逾期不補繳,即駁
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5   月  28  日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5   月  28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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