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薪資等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補字,102年度,497號
SCDV,102,補,497,2013052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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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補字第497號
聲 請 人 廖秉鈞
上列聲請人因請求給付薪資等,曾聲請對相對人智盛全球股份有
限公司發支付命令,惟相對人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
議,依民事訴訟第519條第1項規定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或
聲請調解,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壹拾壹萬玖仟壹佰
柒拾叁元,依同法第403條第1項第11款之規定應經調解,應繳調
解聲請費新台幣壹仟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台幣伍佰元
後,尚應補繳新台幣伍佰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
之規定,限聲請人於收受裁定送達五日內補繳,逾期不補繳,即
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5   月  27  日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5   月  27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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