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補字第433號
原 告 維立電機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羅啟和
一、原告因請求給付工程款,曾聲請對被告麥士特系統室內裝修
工程股份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
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
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
回原告之訴。
(一)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伍佰玖拾捌萬伍仟元,
應繳裁判費新台幣陸萬零叁佰零壹元,扣除前繳支付命
令裁判費新台幣伍佰元外,尚應補繳新台幣伍萬玖仟捌
佰零壹元。
(二)提出準備書狀一件,繕本逕送他造。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5 月 7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鄭政宗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5 月 7 日
書記官 呂聖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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