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竹小調字第280號
聲 請 人 財團法人汽車交通事故特別補償基金
法定代理人 吳當傑
相 對 人 蔡銀聆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調解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 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 項定 有明文。而前開規定於調解程序準用之,同法第405 條第3 項亦定有明文。
二、本件相對人住所地為高雄市○○區○○里00鄰○○路00號, 有聲請人陳報之相對人戶籍謄本在卷可憑,依民事訴訟第1 條第1 項之規定,自應由臺灣高雄地方法院管轄。聲請人向 無管轄權之本院聲請調解,顯係違誤,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 於該管轄法院。
三、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5 月 9 日
新竹簡易庭 法 官 蔡孟芳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中 華 民 國 102 年 5 月 9 日
書記官 蕭宛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