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票裁定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司票字,102年度,424號
SCDV,102,司票,424,2013052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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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司票字第424號
聲 請 人 黃恒星
上聲請人與相對人范光源間請求本票裁定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
本裁定之日起3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聲請,特此裁
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具狀補正相對人范光源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不可省略
  )。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5   月  22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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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