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司票字第383號聲 請 人 陳美惠上聲請人與相對人林逢熙間請求本票裁定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3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一、裁判費用新台幣壹仟元。二、請具狀補正是否請求利息,如有,起算日各為何?中 華 民 國 102 年 5 月 10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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