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司促字第5274號
債 權 人 黃垠凱即凱聖汽車材料行
上債權人與債務人劉康聖即富駿汽車修理廠、謝佳文等間請求支
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3日內,補正下列事
項,逾期即駁回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具狀補正①凱聖汽車材料行、富駿汽車修理廠之營業登記
資料(以釋明是否為獨資或合夥)。
②對債務人謝佳文請求之依據為何?並提出相關
之釋明文件。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5 月 30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5 月 30 日
書記官 呂美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