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2年度,5274號
SCDV,102,司促,5274,2013053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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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司促字第5274號
債 權 人 黃垠凱即凱聖汽車材料行
上債權人與債務人劉康聖富駿汽車修理廠謝佳文等間請求支
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3日內,補正下列事
項,逾期即駁回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具狀補正①凱聖汽車材料行富駿汽車修理廠之營業登記
        資料(以釋明是否為獨資或合夥)。
       ②對債務人謝佳文請求之依據為何?並提出相關
        之釋明文件。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5   月  30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5   月  30  日
              書記官 呂美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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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