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2年度,4880號
SCDV,102,司促,4880,2013052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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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司促字第4880號
債 權 人 李仁順
上債權人與債務人陳能煥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
本裁定之日起3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聲請,特此裁
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具狀補正利息究自「支付命令送達之翌日」或「民國101
  年6月15日」起算?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5   月  21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5   月  21  日
              書記官 龔紀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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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