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司促字第4839號
債 權 人 楊瓊茹即光威土木包工業
上債權人與債務人博原營造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
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3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
回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具狀補正光威土木包工業之營業登記資料(以釋明是否為
獨資或合夥)。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5 月 20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5 月 20 日
書記官 龔紀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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