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2年度,4816號
SCDV,102,司促,4816,2013051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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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司促字第4816號
債 權 人 華伸企業有限公司
      鄭順龍
上債權人等與債務人黃良江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
受本裁定之日起3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聲請,特此
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具狀補正華伸企業有限公司之法定代理人為何?並釋明債
  權人究為華伸企業有限公司鄭順龍等二人或華伸企業有限
  公司一人?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5   月  17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5   月  17  日
              書記官 龔紀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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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華伸企業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伸企業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公司一人?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