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2年度,4539號
SCDV,102,司促,4539,2013050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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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司促字第4539號
債 權 人 璨圓光電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簡奉任
上債權人與債務人恆晶國際有限公司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
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3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聲
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具狀補正債務人恆晶國際有限公司之法定代理人為何?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5   月  9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5   月  9   日
              書記官 呂美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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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璨圓光電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恆晶國際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晶國際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