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2年度,4394號
SCDV,102,司促,4394,2013050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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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司促字第4394號
債 權 人 朱志偉
上債權人與債務人亞洲精準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劉智銘等間請求
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3日內,補正下列
事項,逾期即駁回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具狀補正①亞洲精準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之法定代理人為何
        ?
       ②債務人究為亞洲精準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劉智
        銘等二人或亞洲精準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一人?
        如為前者,請提出對債務人劉智銘請求之依據
        為何?並提出相關之釋明文件。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5   月  7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5   月  7   日
              書記官 龔紀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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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銘等二人或亞洲精準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一人? , 台灣公司情報網
亞洲精準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精準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