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司促字第4394號債 權 人 朱志偉上債權人與債務人亞洲精準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劉智銘等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3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一、請具狀補正①亞洲精準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之法定代理人為何 ? ②債務人究為亞洲精準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劉智 銘等二人或亞洲精準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一人? 如為前者,請提出對債務人劉智銘請求之依據 為何?並提出相關之釋明文件。中 華 民 國 102 年 5 月 7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102 年 5 月 7 日 書記官 龔紀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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