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司促字第3985號
債 權 人 張煥光
上債權人與債務人江堃貴即江文君即江玉樹之繼承人、江堃旺即
江文君即江玉樹之繼承人、江月榮即江文君即江玉樹之繼承人、
江月麗即江文君即江玉樹之繼承人等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
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3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聲
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具狀補正①江玉樹之繼承系統表、其繼承人辦理拋棄、限
定或繼承之証明文件。並說明江玉樹之債務何
以由江文君繼承?
②是否請求利息,如有,起算日各為何?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5 月 15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5 月 15 日
書記官 龔紀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