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2年度,3985號
SCDV,102,司促,3985,20130515,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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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司促字第3985號
債 權 人 張煥光
上債權人與債務人江堃貴即江文君即江玉樹之繼承人、江堃旺
江文君即江玉樹之繼承人、江月榮即江文君即江玉樹之繼承人、
江月麗即江文君即江玉樹之繼承人等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
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3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聲
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具狀補正①江玉樹之繼承系統表、其繼承人辦理拋棄、限
        定或繼承之証明文件。並說明江玉樹之債務何
        以由江文君繼承?
       ②是否請求利息,如有,起算日各為何?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5   月  15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5   月  15  日
              書記官 龔紀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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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