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司促字第3544號
債 權 人 孟昭臺即孟新華之繼承人
孟梅娟即孟新華之繼承人
孟美真即孟新華之繼承人
孟昭亮即孟新華之繼承人
上列聲請人因請求支付命令事件,聲請對債務人谷鳳仙發支付命
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支付命令之聲請,應表明請求之原因事實;依聲請之意旨 認債權人之請求為無理由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 訟法第511條第3款、第513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二、債權人聲請意旨略以:債務人谷鳳仙係被繼承人孟昭明之繼 承人,應對被繼承人孟昭明積欠債權人之債務負清償責任, 故對之為本件支付命令之聲請。惟查債務人谷鳳仙業已向本 院聲請拋棄其對被繼承人孟昭明之繼承權,並經本院102年 度司繼字第165號准予備查在案,則債務人谷鳳仙對債權人 所主張之債務並無清償之責,依首開法條規定,本件支付命 令之聲請,應予駁回。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5 月 7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5 月 7 日
書 記 官 龔紀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