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家親聲字第102號
聲 請 人 陳偑孫
兼法定代理
人 陳奇妙
代 理 人 王彩又律師(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
複代理人 張淑美律師(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
相 對 人 羅盛民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給付扶養費事件,本院於民國102 年5 月15日
所為之裁定,其原本、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 文
原裁定原本及正本中主文欄第一項關於「相對人應給付聲請人『陳偑孫』新臺幣柒拾參萬陸仟元」之記載,應更正為「相對人應給付聲請人『陳奇妙』新臺幣柒拾參萬陸仟元」;主文欄第二項關於「聲請人陳偑孫(『女』,民國00年00月0 日生,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之記載,應更正為「聲請人陳偑孫(『男』,民國00年00月0 日生,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
理 由
一、按裁判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 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 訴訟法第232 條第1 項定有明文。此於家事非訟事件裁定亦 準用之,家事事件法第97條、非訟事件法第20條第2 項定有 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裁定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5 月 29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林建鼎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中 華 民 國 102 年 5 月 29 日
書 記 官 徐佩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