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重訴字第77號
原 告 漢磊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民奇
訴訟代理人 馮博生律師
複代 理 人 楊東晏律師
王中喆律師
被 告 飛虹積體電路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蕭芳城
訴訟代理人 陳世杰律師
王信律師
黃麗蓉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買賣價金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指定黃本立技術審查官於本院一百年度重訴字第七七號給付買賣價金事件執行職務。
理 由
一、查本院審理兩造給付買賣價金事件,認有指定技術審查官協 助之必要,經聯繫智慧財產法院後,由智慧財產法院指派黃 本立技術審查官協助等情,有智慧財產法院中華民國102 年 5 月24日智院真倫102 技協1 字第0000000000號函附卷可參 ,揆諸上開說明,爰裁定由黃本立技術審查官於本院100 年 度重訴字第77號給付買賣價金事件執行職務。二、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5 月 31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吳靜怡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5 月 31 日
書記官 陳筱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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