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訴字,102年度,54號
SCDM,102,訴,54,2013052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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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2年度訴字第54號
公 訴 人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吳柏奇
      翁義和
      林尚志
上 三 人
指定辯護人 本院公設辯護人林建和
被   告 鄭自宏
選任辯護人 劉雅萍律師
      林思銘律師
被   告 丁美雅
選任辯護人 謝孟儒律師
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
起訴案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檢察署101 年度偵字第11632 號、
11633 、11634 、11635 、11636 、11637 、11639 號、102 年
度偵字第1205、2149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吳柏奇翁義和林尚志鄭自宏丁美雅均自民國壹佰零貳年陸月陸日起延長羈押貳月。
理 由
一、被告吳柏奇翁義和林尚志鄭自宏丁美雅因違反毒品 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業經檢察官提起公訴,經本院訊問後 ,認被告5 人俱涉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4 條第2 項販賣第 二級毒品等罪嫌,另被告吳柏奇翁義和林尚志丁美雅 涉犯同條例第4 條第1 項販賣第一級毒品罪嫌,有渠等供述 及證人指證等起訴書證據清單所載各項證據方法可憑,犯罪 嫌疑均重大,所犯罪嫌部分係最輕本刑5 年以上有期徒刑之 罪,因受重罪之追訴,衡情逃亡之動機當極為強烈,有相當 理由足認為規避重罪刑罰而有逃亡之虞,非予羈押,顯難進 行審判,而有羈押之必要,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01 條第1 項 第1 、3 款規定,裁定均自民國102 年3 月6 日起執行羈押 在案。
二、茲經訊問被告吳柏奇翁義和林尚志鄭自宏丁美雅, 可認渠等前開羈押之原因依然存在,衡諸被告應自知或將受 重刑之諭知,可預期逃匿以規避審判程序進行之可能性相當 高,有相當理由足認為規避涉犯重罪之刑罰而有逃亡之虞, 兼以若命其他侵害較小之手段,尚不足確保本案後續審判程 序之順利進行,並權衡國家刑事司法權之有效行使、社會秩 序及公共利益、被告人身自由之私益及防禦權受限制之程度 ,認維持原羈押之處分,應尚屬適當、必要,且合乎比例原



則,無違司法院大法官釋字第665 號解釋之意旨。因認被告 5 人均仍有繼續羈押之必要,是均應從102 年6 月6 日起, 延長羈押2 月。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108 條第1 項,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2 年 5 月 29 日
刑事第二庭 審判長 法 官 賴淑敏
法 官 楊數盈
法 官 吳宗航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中 華 民 國 102 年 5 月 29 日
書記官 劉雅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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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