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審易字,102年度,289號
SCDM,102,審易,289,20130530,1

1/1頁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宣示判決筆錄 102 年度審易字第289號
公 訴 人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古家俊
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
2 年度毒偵字第470 號)後,聲請本院改依協商程序而為判決,
於中華民國102 年5 月30日上午10時在本院刑事第十一法庭宣示
判決,出席職員如下:
                     法 官 邱忠義
                     書記官 吳美雲
                     通 譯 陳德榮
法官起立朗讀判決主文、犯罪事實要旨、處罰條文,及告以上訴限制、期間並提出上訴狀之法院,且諭知記載其內容:一、主 文:
古家俊施用第二級毒品,處有期徒刑叁月,如易科罰金,以 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二、犯罪事實要旨:
(一)古家俊前曾於民國100 年間,因施用毒品案件,經本院以 100 年度毒聲字第222 號裁定送觀察勒戒,因認無繼續施 用毒品之傾向,嗣於100 年12月13日釋放出所執行完畢, 並經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以100 年度毒偵字第 937 號不起訴處分確定。
(二)詎古家俊仍不知悔改,於前開觀察勒戒處分執行完畢釋放 後5 年內,復基於施用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之犯意, 於101 年12月11日為內政部役政署之人員採尿時起回溯96 小時內之某時許,在新竹市某處,以將第二級毒品甲基安 非他命置於玻璃球內點火燒烤,吸食其煙霧之方式,施用 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1 次。嗣於101 年12月21日,經 內政部役政署替代役訓練班實施軍事基礎訓練時進行尿液 採驗,其檢驗結果發現呈安非他命、甲基安非他命陽性反 應,始悉上情。
(三)案經內政部役政署告發由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偵查起訴。
三、處罰條文: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2 項,刑法第11條前段、第41條 第1 項前段。
四、協商判決除有刑事訴訟法第455 條之4 第1 項第1 款於本訊 問程序終結前,被告撤銷協商合意或檢察官撤回協商聲請者 ;第2 款被告協商之意思非出於自由意志者;第4 款被告所 犯之罪非第455 條之2 第1 項所定得以協商判決者;第6 款 被告有其他較重之裁判上一罪之犯罪事實者;第7 款法院認



應諭知免刑或免訴、不受理者情形之一,及違反同條第2 項 「法院應於協商合意範圍內為判決;法院為協商判決所科之 刑,以宣告緩刑或2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罰金為限」之 規定者外,檢察官與被告均不得上訴。
五、如有前項得上訴之情形,得自收受宣示判決筆錄送達之日起 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上訴於第二審法院。中 華 民 國 102 年 5 月 30 日
刑事第九庭書 記 官 吳美雲
法 官 邱忠義
以上筆錄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5 月 30 日
書 記 官 吳美雲
附錄本案處罰實體法條全文: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2 項:
施用第二級毒品者,處3 年以下有期徒刑。

1/1頁


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