違反就業服務法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審易字,102年度,240號
SCDM,102,審易,240,2013052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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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宣示判決筆錄  102年度審易字第240號
公 訴 人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陳柏蒼
上列被告因違反就業服務法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2 年度
偵字第670 號、第1597號)後,聲請本院改依協商程序而為判決
,而於中華民國102 年5 月27日上午10時在本院刑事第十一法庭
宣示判決,出席職員如下:
                     法 官 邱忠義
                     書記官 吳美雲
                     通 譯 陳德榮
法官起立朗讀判決主文、犯罪事實要旨、處罰條文、附記事項,及告以上訴限制、期間並提出上訴狀之法院,且諭知記載其內容:
一、主 文:
陳柏蒼意圖營利而違反任何人不得媒介外國人非法為他人工 作之規定,共玖罪,各處有期徒刑叁月,如易科罰金,均以 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扣案如附表二所示之物,均沒收之 。應執行有期徒刑貳年,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 壹日。緩刑貳年,並應於判決確定之日起捌個月內向公庫支 付新臺幣拾萬元。扣案如附表二所示之物,均沒收之。二、犯罪事實要旨:
(一)陳柏蒼係址設新竹縣新豐鄉○○村○○○000 號1 樓「友 全實業社」之實際負責人,其明知外國人未經雇主申請主 管機關許可,不得在中華民國境內工作,且任何人不得媒 介外國人非法為他人工作,亦明知如附表一所示之外勞均 係外國人,前經雇主申請許可在我國境內工作,嗣因逃逸 ,均經主管機關廢止聘僱許可,已不得在我國境內工作, 竟基於意圖營利而媒介外國人非法為他人工作之犯意,分 別於附表一所示之時間,媒介上開逃逸外勞,至附表一所 示之地點工作(雇主范振郎張鍵勝劉德喜許立鉦所 涉違反就業服務法部分,另由內政部入出國及移民署專勤 事務第一大隊新竹縣專勤隊函請新竹縣政府勞工局依法處 理),進而以附表一所示之方式從中收取報酬,嗣為警分 別於民國98年11月24日、101 年9 月13日及102 年1 月9 日查獲上開逃逸外勞,並於102 年1 月9 日前往陳柏蒼位 於新竹縣新豐鄉○○村0 鄰○○○000 號住處執行搜索, 扣得如附表二所示之物及土地銀行存摺2 本(戶名;友全 實業社,帳號:000000000000),始循線查悉上情。(二)案經內政部入出國及移民署專勤事務第一大隊新竹縣專勤 隊報告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偵查起訴。



三、處罰條文:
就業服務法第64條第2 項,刑法第11條前段、第41條第1 項 前段、第8 項、第51條第5 款、第74條第1 項第1 款、第2 項第4 款、第38條第1 項第2 款。
四、附記事項:
扣案之土地銀行存摺2 本(戶名;友全實業社,帳號:0000 00000000),雖係供被告陳柏蒼所媒介外勞非法工作之雇主 匯入該等外勞薪資使用,惟係屬「友全實業社」所有,並非 被告所有,亦非違禁物,與沒收規定不符,爰不予宣告沒收 ,附此敘明。
五、協商判決除有刑事訴訟法第455 條之4 第1 項第1 款於本訊 問程序終結前,被告撤銷協商合意或檢察官撤回協商聲請者 ;第2 款被告協商之意思非出於自由意志者;第4 款被告所 犯之罪非第455 條之2 第1 項所定得以協商判決者;第6 款 被告有其他較重之裁判上一罪之犯罪事實者;第7 款法院認 應諭知免刑或免訴、不受理者情形之一,及違反同條第2 項 「法院應於協商合意範圍內為判決;法院為協商判決所科之 刑,以宣告緩刑或2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罰金為限」之 規定者外,檢察官與被告均不得上訴。
六、如有前項得上訴之情形,得自收受宣示判決筆錄送達之日起 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上訴於第二審法院。中 華 民 國 102 年 5 月 27 日
刑事第九庭書 記 官 吳美雲
法 官 邱忠義
以上筆錄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附錄本案處罰實體法條全文:
就業服務法第64條第2 項:
意圖營利而違反第45條規定者,處3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120 萬元以下罰金。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5 月 27 日
書 記 官 吳美雲
【就業服務法第45條:
任何人不得媒介外國人非法為他人工作。】

附表一:
┌─┬─────┬────┬────┬────┬──────┐
│編│ 外勞姓名 │媒介工作│媒介工作│工作內容│陳柏蒼收取報│
│號│ │地點 │期間 │ │酬之方式 │
├─┼─────┼────┼────┼────┼──────┤
│ 1│Nguyen │范振郎所│97年間某│鐵製品之│從每日工作薪│




│ │Thanh Liem│經營位於│日起迄98│烤漆工作│資1,200 元中│
│ │(越南籍,│新竹縣湖│年11月24│ │收取240 元,│
│ │已於98年12│口鄉和興│日止 │ │另每月再向外│
│ │月11日遣返│村12鄰67│ │ │勞收取4,000 │
│ │) │之22號之│ │ │元 │
│ │ │「泰堤科│ │ │ │
│ │ │技有限公│ │ │ │
│ │ │司」 │ │ │ │
├─┼─────┼────┼────┼────┼──────┤
│ 2│Ng Sin Fat│上開泰堤│97年間某│鐵製品之│從每日工作薪│
│ │(印尼籍,│科技有限│日起迄98│烤漆工作│資1,200 元中│
│ │已於98年12│公司 │年11月24│ │收取240 元,│
│ │月4 日遣返│ │日止 │ │另每月再向外│
│ │) │ │ │ │勞收取4,000 │
│ │ │ │ │ │元 │
├─┼─────┼────┼────┼────┼──────┤
│ 3│Tran Minh │張鍵勝所│97年間某│清潔、電│從每日工作薪│
│ │Thanh │經營位於│日起迄10│銲、撿廢│資1,200 元中│
│ │(中譯陳明│新竹縣竹│1 年9 月│鐵等工作│收取160 元 │
│ │成,又稱謝│北市中華│13日止 │ │ │
│ │均善,越南│路680 號│ │ │ │
│ │籍,已於10│1 樓之「│ │ │ │
│ │1 年10月19│鴻昌企業│ │ │ │
│ │日遣返) │社」 │ │ │ │
├─┼─────┼────┼────┼────┼──────┤
│ 4│Hoang Van │上開鴻昌│100 年9 │噴漆 │從每日工作薪│
│ │Soi │企業社 │月某日起│ │資1,200 元中│
│ │(中譯黃文│ │迄101 年│ │收取160 元 │
│ │三,越南籍│ │9 月13日│ │ │
│ │,已於101 │ │止 │ │ │
│ │年10月12日│ │ │ │ │
│ │遣返) │ │ │ │ │
├─┼─────┼────┼────┼────┼──────┤
│ 5│Nguyen Van│上開鴻昌│101 年9 │噴漆 │尚未洽談即被│
│ │Tien │企業社 │月13日前│ │查獲 │
│ │(中譯阮文│ │數日起迄│ │ │
│ │進,越南籍│ │101 年9 │ │ │
│ │,已於101 │ │月13日止│ │ │
│ │年10月26日│ │ │ │ │
│ │遣返) │ │ │ │ │




├─┼─────┼────┼────┼────┼──────┤
│ 6│Nguyen Thi│上開鴻昌│98年間某│煮飯、清│從每日工作薪│
│ │Sang │企業社 │日起迄10│潔等工作│資885 元中收│
│ │(中譯阮氏│ │1 年9 月│ │取85元,另每│
│ │亮,又稱楊│ │13日止 │ │月再向外勞收│
│ │湖冰水,越│ │ │ │取2,000元 │
│ │南籍,已於│ │ │ │ │
│ │101 年10月│ │ │ │ │
│ │19日遣返)│ │ │ │ │
├─┼─────┼────┼────┼────┼──────┤
│ 7│Syah Feri │劉德喜所│101 年8 │洗鐵、搬│仲介費6,000 │
│ │(中譯希亞│經營位於│月某日起│運油漆工│元,另從每日│
│ │費利,印尼│新竹縣竹│迄102 年│具 │工作薪資1,20│
│ │籍) │北市東興│1 月9 日│ │0元中收取200│
│ │ │路二段50│止 │ │元,每月再向│
│ │ │6 號之「│ │ │外勞收取2,00│
│ │ │友田有限│ │ │0元 │
│ │ │公司」、│ │ │ │
│ │ │「綠田環│ │ │ │
│ │ │保科技有│ │ │ │
│ │ │限公司」│ │ │ │
├─┼─────┼────┼────┼────┼──────┤
│ 8│Muhammad │許立鉦(│100 年10│清潔、電│仲介費8,000 │
│ │Dhany │起訴書誤│月底某日│銲等工作│元,另從每日│
│ │Septian │載為許力│起迄102 │ │工作薪資1,12│
│ │(印尼籍)│鉦)所經│年1 月9 │ │0元中收取320│
│ │ │營位於新│日止 │ │元 │
│ │ │竹縣新豐│ │ │ │
│ │ │鄉新豐村│ │ │ │
│ │ │17鄰14號│ │ │ │
│ │ │之「銓鑫│ │ │ │
│ │ │工業有限│ │ │ │
│ │ │公司」 │ │ │ │
├─┼─────┼────┼────┼────┼──────┤
│ 9│Nguyen Van│上開銓鑫│101 年9 │清潔、電│仲介費1 萬元│
│ │Hien │公司 │月3 日起│銲等工作│,另從每日工│
│ │(中譯阮文│ │迄102 年│ │作薪資900 元│
│ │顯,越南籍│ │1 月9 日│ │中收取100 元│
│ │) │ │止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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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二:
┌──┬─────────┬───┬──────────┐
│編號│ 物 品 名 稱 │數 量│ 備 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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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鴻昌企業社派遣合約│ 1本 │媒介外勞工作之契約 │
│ │書 │ │ │
├──┼─────────┼───┼──────────┤
│ 2 │鴻昌派遣工薪資請款│ 52張 │代媒介之外勞向雇主請│
│ │明細表 │ │款之薪資明細表 │
├──┼─────────┼───┼──────────┤
│ 3 │謝均善等4 人打卡片│ 11張 │外勞打卡紀錄 │
│ │影本 │ │ │
├──┼─────────┼───┼──────────┤
│ 4 │鴻昌派遣員工薪資表│ 19張 │實際支付外勞之薪資紀│
│ │ │ │錄表 │
├──┼─────────┼───┼──────────┤
│ 5 │Tran Minh Thanh 簽│ 3張 │外勞請領薪資時所簽收│
│ │名字樣之領款單 │ │之單據 │
├──┼─────────┼───┼──────────┤
│ 6 │銓鑫工業有限公司派│ 5張 │媒介外勞工作之契約 │
│ │遣合約書 │ │ │
├──┼─────────┼───┼──────────┤
│ 7 │銓鑫派遣員工薪資表│ 29張 │實際支付外勞之薪資紀│
│ │ │ │錄表 │
├──┼─────────┼───┼──────────┤
│ 8 │銓鑫打卡紀錄 │ 14張 │外勞打卡紀錄 │
├──┼─────────┼───┼──────────┤
│ 9 │綠田環保科技有限公│ 6張 │媒介外勞工作之契約 │
│ │司派遣合約書 │ │ │
├──┼─────────┼───┼──────────┤
│ 10 │綠田派遣工薪資請款│ 40張 │代媒介之外勞向雇主請│
│ │明細表 │ │款之薪資明細表 │
├──┼─────────┼───┼──────────┤
│ 11 │友田打卡紀錄 │ 31張 │外勞打卡紀錄 │
├──┼─────────┼───┼──────────┤
│ 12 │友田請款紀錄 │ 11張 │代媒介之外勞向雇主請│
│ │ │ │款之薪資明細表 │
├──┼─────────┼───┼──────────┤
│ 13 │泰堤科技有限公司派│ 12張 │媒介外勞工作之契約 │
│ │遣合約書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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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4 │泰堤派遣工薪資表、│ 54張 │代媒介之外勞向雇主請│
│ │請款明細表 │ │款之薪資明細表 │
├──┼─────────┼───┼──────────┤
│ 15 │泰堤打卡紀錄 │ 49張 │外勞打卡紀錄 │
├──┼─────────┼───┼──────────┤
│ 16 │友全實業社陳柏蒼名│ 17張 │從事人力派遣工作拓展│
│ │片 │ │業務時所使用之名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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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7 │電腦設備(ASUS廠牌│ 1臺 │用以製作派遣合約書、│
│ │筆記型電腦) │ │派遣工薪資表請款明細│
│ │ │ │表、派遣員工薪資表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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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銓鑫工業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泰堤科技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