請求賠償損害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審原附民字,102年度,3號
SCDM,102,審原附民,3,2013050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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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2年度審原附民字第3號
原   告  行政院農業委員會林務局新竹林區管理處
法定代理人  張偉顗
訴訟代理人  羅玉財
被   告  余克威
       賴俊瑋
       賴暐昇
       劉曾恩福
上列被告等因被訴森林法案件(本院102 年度審原訴字第11號)
,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
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 條第1 項前段,將本件附
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5  月  7   日
         刑事第九庭  審判長法 官  王銘勇
                   法 官  李毓華
                   法 官  邱忠義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5  月  7   日
                   書記官  吳美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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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