違反森林法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審原訴字,102年度,16號
SCDM,102,審原訴,16,20130506,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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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2年度審原訴字第16號
公 訴 人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周子雄
      施金富
      萬福全
      周文龍
      戴新盛
上五人共同
指定辯護人 本院公設辯護人林建和
被   告 徐金仲
上列被告等因違反森林法案件,本院於102 年4 月26日所為之判
決原本及其正本,茲發現有誤,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 文
原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理由欄三(五)第六行、第七行內關於「新臺幣50,000元」、「支付50,000元」之記載應更正為「新臺幣60,000元」、「支付60,000元」。 理 由
一、按刑事判決文字,顯係誤寫,而不影響於全案情節與判決之 本旨者,參照民事訴訟法第232條規定,原審法院得以裁定 更正之,業經司法院大法官會議釋字第43號解釋在案。二、本件原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理由欄內有如主文所示之誤寫之 情事,爰裁定更正如主文所示。
三、爰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5 月 6 日
刑事第九庭 法 官 李毓華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中 華 民 國 102 年 5 月 6 日
書記官 杜 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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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