傷害致死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訴字,101年度,138號
SCDM,101,訴,138,20130508,1

1/1頁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01年度訴字第138號
公 訴 人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謝曉葳
指定辯護人 李林盛律師
上列被告因傷害致死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0 年度偵續字
第124 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謝曉葳無罪。
理 由
一、本件公訴意旨略以:被告謝曉葳與告訴人曹欽銘於民國94年 9 月30日結婚,並育有一子即被害人曹○柱(94年次),惟 被告產後性情大變,經常動手毆打哭鬧不止之被害人,於97 年3 月1 日前幾日,被告與告訴人共同攜被害人暫住友人蔡 善慈位在新北市○○區○○路758 之3 號頂樓租屋處,於97 年3 月1 日22時許至23時許間某時,在蔡善慈上開租屋處, 因被害人欲把玩電磁爐上正在煮沸之開水,被告為制止,竟 基於傷害人之身體之犯意,拍、毆被害人後腦勺及巴掌數下 ,致被害人昏倒,雖於次日凌晨0 時5 分許,經緊急送西園 醫院,後於97年3 月2 日1 時48分許轉送馬偕紀念醫院急救 ,仍於97年3 月19日6 時50分許,因肺水腫及缺氧性腦病變 不治死亡。因認被告涉犯刑法第277 條第2 項前段傷害致死 罪嫌。
二、按犯罪事實應依證據認定之,無證據不得認定犯罪事實;不 能證明被告犯罪者,應諭知無罪之判決,刑事訴訟法第154 條、第301 條第1 項分別定有明文。又事實之認定,應憑證 據,如未能發現相當證據,或證據不足以證明,自不能以推 測或擬制之方法,為裁判基礎(最高法院40年臺上字第86號 判例參照);認定不利於被告之事實,須依積極證據,苟積 極證據不足為不利於被告之事實認定時,即應為有利於被告 之認定,更不必有何有利之證據(最高法院30年上字第816 號判例參照);且認定犯罪事實,所憑之證據,無論直接或 間接證據,其為訴訟上之證明,須於通常一般之人均不致有 所懷疑,而得確信其為真實之程序者,始得據之為有罪之認 定,倘其證明尚未達到此一程度,而有合理性懷疑之存在時 ,即無從為有罪之認定(最高法院76年臺上字第4986號判例 參照)。次按刑事訴訟法第161 條已於91年2 月8 日修正公 布,其第1 項規定:檢察官就被告犯罪事實,應負舉證責任 ,並指出證明之方法。因此,檢察官對於起訴之犯罪事實, 應負提出證據及說服之實質舉證責任。倘其所提出之證據, 不足為被告有罪之積極證明,或其指出證明之方法,無從說



服法院以形成被告有罪之心證,基於無罪推定之原則,自應 為被告無罪判決之諭知(最高法院92年臺上字第128 號判例 參照)。再按傷害人致死罪之成立,以死亡與傷害具有因果 關係者為限。若被害人所受傷害,原不足引起死亡之結果, 係因加害者以外之他人行為(包括被害人或第三人)而致死 亡,則與加害者之行為,並無相當因果關係,自難令負傷害 人致死之罪責(最高法院29年非第52號判例參照)。三、公訴人認被告謝曉葳涉犯刑法第277 條第2 項前段傷害致死 罪嫌,係以被告於警詢及檢察官偵訊中之供述(見臺灣新竹 地方法院檢察署100 年度他字第131 號卷【以下簡稱他131 卷】第10至13頁、第32至36頁、第48至54頁、臺灣新竹地方 法院檢察署100 年度偵續字第124 號卷【以下簡稱偵續卷】 第391 至392 頁、第424 至425 頁)、證人即告訴人曹欽銘 於警詢及檢察官偵訊中之指訴(見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 99年度他字第3297號卷【以下簡稱他3297卷】第17至19頁、 他131 卷第69至74頁)、證人蔡善慈於警詢及檢察官偵訊中 之證述(見他131 卷第14至16頁、第48至54頁、偵續卷第39 8 至399 頁)及卷附西門醫院於99年7 月12日所出具之被害 人曹○柱診斷證明書(見他3297卷第6 頁)、馬偕紀念醫院 於97年3 月3 日所出具之被害人乙種診斷證明書(見他3297 卷第7 頁)、馬偕紀念醫院於97年3 月21日所出具之被害人 死亡證明書(見他3297卷第8 頁)、馬偕紀念醫院99年10月 14日馬院醫兒字第0990004410號函及所附被害人之急救、治 療之急診及相關病歷影本(見他3297卷第26至72頁)、西園 醫院99年10月13日(99)西園醫字第285 號函及所附被害人 之西園醫院急診病歷、病歷(急診醫囑單、急診護理記錄、 西門醫院診斷證明書、西園醫院病人院際間轉院紀錄表)( 見他3297卷第73至84頁)、新北市政府家庭暴力暨性侵害防 治中心100 年2 月22日新北家防護字第1000001224號函附個 案摘要報告(見他131 卷第64至65頁)、西園醫院100 年10 月3 日(100 )西園醫字第295 號函附之被害人急診病歷、 病歷(見偵續卷第18至51頁)、馬偕紀念醫院100 年10月13 日馬院醫兒字第1000004724號函附被害人急診病歷、病歷( 見偵續卷第52至358 頁)、蔡善慈所繪被告打小孩的位置圖 (見偵續卷第400 頁)、西園醫院101年2月9日(101)西園 醫字第046 號函所附被害人影像資料(見偵續卷第411 頁及 外放袋內)、馬偕紀念醫院101 年2 月17日馬院醫兒字第10 10000504號函附被害人之小兒心臟超音波報告及光碟資料( 見偵續卷第412 至415 之1 頁)、馬偕紀念醫院101 年3 月 10日馬院醫兒字第1010000932號函(見偵續卷第421 頁)、



臺北市立聯合醫院101 年8 月1 日北市醫和字第1013263470 0 號函及和平院區病歷資料(見本院101 年度訴字第138 號 卷【以下簡稱138 本院卷】第60至86頁《正本見138 本院卷 甲第6 至32頁》)、臺北市立聯合醫院101 年8 月1 日北市 醫和字第10132527700 號函及萬華門診部病歷資料(138 本 院卷第87至92頁《正本見138 本院卷甲第33至38頁》)為其 論述。
四、訊據被告堅詞否認有何傷害致死犯行,辯稱:被害人去世前 1 週左右,我們暫住蔡善慈家,被害人於送醫前2 天曾從高 度約40至50公分的床上跌下來,當時頭有撞到,因為頭只有 輕微瘀青,故未送醫;我不曾打被害人的頭;蔡善慈當時沒 有看到我打被害人,她在我後面,我只是輕輕拍被害人的背 而已;當晚8 、9 點,被害人摸熱水,我有打被害人,但沒 有打頭、後腦勺,是打他的肩膀、背部,打1 到2 下,是輕 輕的打,被害人有哭一下下,沒有哭鬧的很兇;當天晚上11 點多,我出去外面10幾20分鐘,是去買東西,並幫蔡善慈轉 交1 包安非他命給她朋友,出門前被害人醒來吵著要跟我出 門,因為天冷,我沒讓他跟,請蔡善慈照顧被害人,當時蔡 善慈因為退藥或提藥,嗜睡中,家裡只有蔡善慈與被害人, 回來被害人躺在床上,我以為他在睡覺,我把菸拿給蔡善慈蔡善慈坐在電視機前面,她說小孩沒有呼吸了,那時小孩 都沒有異狀,像是一般在睡覺的樣子,我也不知道為何沒呼 吸,我問蔡善慈為何被害人沒有呼吸,蔡善慈說不知道;我 沒有發現曹○柱的臉色跟一般臉色不同,也沒有看到曹○柱 臉色發紫或發黑;那時小孩,我們叫不醒,我們就送醫(見 他131 卷第32至34、53頁、偵續卷第392 頁、138 本院卷第 50頁背、第185 至186 頁)等語。經查:(一)被告與告訴人於94年9 月30日結婚,並育有一子即被害人 ,於97年3 月1 日前幾日,被告與告訴人共同攜被害人暫 住新北市○○區○○路758 之3 號頂樓;被告於97年3 月 1 日晚間,在新北市○○區○○路758 之3 號頂樓,為制 止被害人把玩電磁爐上正在煮沸之開水,有拍、毆被害人 數下;被害人於97年3 月2 日凌晨0 時5 分許,經緊急送 西園醫院,後於97年3 月2 日1 時48分許轉送馬偕紀念醫 院急救,仍於97年3 月19日6 時50分許,因肺水腫及缺氧 性腦病變死亡等情,除據被告於警詢、檢察官偵訊、本院 準備程序及審理中均供陳無訛(見他131 卷第10至13頁、 第32至36頁、第48至54頁、偵續卷第391 至392 頁、第42 4 至425 頁、本院101 年度審訴字第228 號卷【以下簡稱 228 本院卷】第14至15頁、138 本院卷第11至12頁、第50



至55頁、第184 頁背至187 頁)外,並有證人即告訴人曹 欽銘於警詢及檢察官偵訊中之指訴(見他3297卷第17至19 頁、他131 卷第69至74頁)、證人蔡善慈於警詢、檢察官 偵訊及本院審理中之證述(見他131 卷第14至16頁、第48 至54頁、偵續卷第398 至399 頁、138 本院卷第169 頁背 至178 頁)及卷附西門醫院於99年7 月12日所出具之被害 人診斷證明書(見他3297卷第6 頁)、馬偕紀念醫院於97 年3 月3 日所出具之被害人乙種診斷證明書(見他3297卷 第7 頁)、馬偕紀念醫院於97年3 月21日所出具之被害人 死亡證明書(見他3297卷第8 頁)、馬偕紀念醫院99年10 月14日馬院醫兒字第0990004410號函及所附被害人之急救 、治療之急診及相關病歷影本(見他3297卷第26至72頁) 、西園醫院99年10月13日(99)西園醫字第285 號函及所 附被害人之西園醫院急診病歷、病歷(急診醫囑單、急診 護理記錄、西門醫院診斷證明書、西園醫院病人院際間轉 院紀錄表)(見他3297卷第73至84頁)、被告及被害人戶 口名簿影本(見他3297卷第5 頁),堪予認定。(二)被告所辯被害人於送醫前2 天曾從床上跌下來,當時頭有 撞到乙節,與證人即告訴人曹欽銘於檢察官偵訊中之證述 :被害人確實有從床上跌下過,當時我好像不在家,是被 告跟我說被害人自己睡一睡掉下來,我沒看到被害人從床 上掉下來的情形,但有看到被害人額頭那邊有瘀青,沒有 很大;該床距離地面約30至40公分,地板是磁磚,沒有鋪 軟墊等語(見他131 卷第72頁),大致相符,尚堪採信。(三)又查:
1、依西園醫院99年10月13日(99)西園醫字第285 號函及所 附被害人之西園醫院急診病歷、病歷(急診醫囑單、急診 護理記錄、西門醫院診斷證明書、西園醫院病人院際間轉 院紀錄表)(見他3297卷第73至84頁)顯示: ⑴被害人過去有氣喘情形,於97年3 月2 日0 時5 分許由家 人送入該院急診時,已無呼吸、無心跳,屬抵院前死亡狀 態,故到院後該院立即開始急救過程,急救後於當日1 時 11分許離院,轉往馬偕醫院時經心肺復甦術後心跳每分鐘 121 下,血壓123/80 mmHg 。
⑵該院當日相關人員,均無印象當時被害人身上有明顯的外 傷。
⑶該院病歷上亦無顯示外傷跡象。
2、依馬偕紀念醫院99年10月14日馬院醫兒字第0990004410號 函及所附被害人之急救、治療之急診及相關病歷影本(見 他3297卷第26至72頁)顯示:




⑴被害人送至西園醫院急診後,於97年3 月2 日1 時48分許 轉送至該院急診,並入住該院小兒加護病房治療,入院當 時病童為深度昏迷,插管接受呼吸器治療,電腦斷層掃描 顯示為缺氧性腦病變,臨床表現上呈現急救後多重器官衰 竭、腦水腫及腦幹功能失調的症狀,至97年3 月19日因為 肺水腫導致呼吸衰竭,經急救後於當日6 時50分許死亡, 計住院17日。
⑵被害人入院當時身體檢查發現肢體有擦傷及瘀青,在病史 詢問時家屬向該院表示被害人2 天前曾跌倒,其直接死因 為肺水腫,導致肺水腫的原因為缺血缺氧性腦病變,和其 肢體擦傷及瘀青無關,依照臨床資料,該院無法認定被害 人係遭人傷害致死,但因被害人有視網膜下出血、突發性 心肺停止,仍必須懷疑曾經遭到劇烈搖晃的可能,故該院 社工師曾介入會談與追蹤。
⑶被害人入院時的診斷為心跳停止經急救後狀態為腦水腫、 缺血缺氧性腦病變及腦幹功能失調,整個住院過程的診斷 還包括肺水腫並呼吸衰竭、視網膜下出血、尿崩症、泌尿 道感染、消化道出血、肺炎、代謝性酸血症、低血壓、貧 血、高血糖及電解質不平衡,另被害人的肢體有擦傷及瘀 青,臨床表現尚無法判斷其受傷的方式。另有輕度蜘蛛網 膜下腔出血。
3、依馬偕紀念醫院101年10月20日馬院醫兒字第1010004575 號函(見138 本院卷第43頁《正本見138 本院卷甲第4 頁 》)顯示:
⑴若為摔落所致此嚴重的缺氧缺血病變,推測應為強烈撞擊 導致劇烈搖晃。若由30到40公分床高處摔落,雖也可能導 致如此的撞擊,但腦部嚴重受傷後,約數小時內就會出現 嗜睡、意識改變、嘔吐等症狀,較少於2 日後才出現症狀 。
⑵搖晃症的發生,搖晃方式多為以頸部為軸心,頭部在短時 間內快速激烈晃動所致。若拍打後腦勺導致身體劇烈搖晃 ,進而導致缺氧缺血腦病變,是可能於1 小時內發生危及 生命的急救狀況,如被害人之情形。腦部受傷後的症狀包 括嗜睡、意識改變、嘔吐等,可能是1 小時內漸進式或突 發的出現狀況。
⑶被害人為到院前心跳停止急救後轉入該院,臨床上,該院 只能判斷肺水腫為缺氧缺血性腦病變的病人,住院17天後 的自然疾病過程,無法斷定導致腦病變的原因為疾病或意 外。被害人死亡當時,經家屬、管區員警、里長、社工師 等的會商處理,鑒於後續喪葬事宜與費用補助問題,該院



予以開立診斷書。
⑷被害人有視網膜下出血與輕微的蜘蛛膜下出血,屬於搖晃 後的腦部損傷。搖晃後病變包括視網膜下出血、蜘蛛膜下 出血、缺氧缺血性腦病變,這些狀況會導致病人昏迷,最 後亦會導致肺水腫而死亡。急救處置不會造成視網膜下出 血或蜘蛛膜下出血。
4、依馬偕紀念醫院101 年11月19日馬院醫兒字第1010005248 號函及所附病歷影本(見138 本院卷第101 至103 頁《正 本見138 本院卷甲第41至43頁》)顯示: ⑴一般的拍打肩膀或背部而導致缺氧性腦病變可能性極低。 但若拍打肩膀或背部而導致頭部快速或劇烈搖晃,則有可 能導致搖晃症候群,引起缺氧性腦病變。至於拍打的力道 、次數、時間與搖晃症的相關性則無定論。若僅拍打1 到 2 下,一般不太可能導致缺氧性腦病變,除非拍打的力量 很大導致劇烈晃動或頭部撞擊。
⑵被害人2 歲2 個月大,體重10公斤,若無發展遲緩應可穩 定站立走路,若無人或無支撐其身體,遭一般拍打時依常 態不易因重心不穩倒地,也不太可能發生缺氧性腦病變。 是否倒地與拍打力道與當時病人的姿勢也有關,若要因拍 打導致缺氧性腦病變,推測上應為拍打後倒地是較為可能 出現腦部損傷之情事。
5、依法務部法醫研究所院101 年12月20日法醫理字第101000 5347號法醫文書審查鑑定書(見138 本院卷第105 至109 頁《正本見138 本院卷甲第45至48頁》)顯示: ⑴依西園醫院及馬偕紀念醫院函文均表示被害人無明顯外傷 可供研判死因與外傷之證據,惟在馬偕紀念醫院病歷中即 顯示會診眼科時在入院時眼底檢查即發現有視網膜出血, 另有輕度蜘蛛網膜下腔出血之證據,支持被害人在被告毆 打時,尤其打巴掌於頭臉部時即有可能造成類似嬰兒搖晃 症之特徵包括(Shaken Baby Syndrome)蜘蛛網膜下腔出 血及視網膜下腔出血之病灶。由馬偕紀念醫院於101 年11 月19日函文中仍無法排除被害人在成人激怒及全力施摑頭 、臉部時仍有可能造成幼兒頭部損傷之可能性。 ⑵該所綜合研判認:
如被害人生前確有遭被告施打頭部及施打巴掌之過程則施 打後短時間內被害人即休克死亡,則因施暴與休克之相關 性應甚為明顯。
由病歷顯示有輕度蜘蛛網膜下腔出血及視網膜出血,即為 幼嬰、幼童頭部遭非直接撞擊而頭部遭搖晃後常出血之病 灶,故本案實無法排除與被害人遭施暴之相關性。



如被害人為97年3 月1 日前2 日由30至40公分高之床面摔 落磁磚地板,則應為鈍傷頭部,即在頭表皮下尚有軟組織 浮腫,且顱內出血應為外力性對衝性硬腦膜下腔出血,且 應為1 至2 小時內即會漸次昏迷,此類傷害之論述或說詞 與被害人之徵狀不符合,應予排除。
6、依馬偕紀念醫院於97年3 月21日所出具之被害人死亡證明 書影本(見他3297卷第8 頁)顯示,該院當時認定被害人 係缺氧性腦病變導致肺水腫而死亡,死亡種類為病死或自 然死。
7、綜上,被害人之死亡應可排除與其送醫前2 日即97年3 月 1 日前2 日曾從床上跌下之關連。然被害人之死亡與被告 於97年3 月1 日晚間,在上址,為制止被害人把玩電磁爐 上正在煮沸之開水而拍、毆被害人數下是否有關,則應視 被告當時拍、毆之力道、部位、狀況而定。換言之,需當 時有下列情形之一,始有關連可能:①被告當時有全力施 摑被害人頭、臉部;或②被告當時有很大力量拍打被害人 肩膀或背部,致頭部快速或劇烈搖晃或頭部撞擊;或③被 告當時拍、毆被害人,致被害人因該拍打而倒地。(四)然查:
1、被告於上揭時、地拍、毆被害人數下時,除被告及被害人 外,唯一在場人蔡善慈於100 年2 月23日檢察官偵訊中先 證稱:我於97年3 月1 日施用完安非他命後才去新北市○ ○區○○路758 之3 號頂樓租屋處,精神狀況很好,沒有 在退藥,也沒有嗜睡;(當時被告打小孩後腦勺很大力嗎 ?)我沒注意,當時我在廁所,因為該處是套房,我上廁 所時沒有關門,所以有看到被告打被害人後腦勺兩下,力 道是還好,打完後小孩還是一直哭,並沒有忽然變的很奇 怪,所以我就過去將小孩抱起來哄他入睡,被告打小孩時 我有跟他說不要再打了,被告就說被害人一直講不聽,要 去玩電磁爐上用鐵水壺燒的熱水,後來被告就去看電視, 之後就下樓買菸,隔幾分鐘就上來;我本來讓被害人仰睡 ,但後來他變成趴睡,我覺得他睡姿奇怪,才把他翻身, 就看到他臉色發黑;被告下去時小孩想要睡覺但還沒睡著 ,我正在哄小孩,被告還是下去,後來被告上來時小孩還 是呈現剛睡著的樣子,我也在幫忙哄小孩;被告上樓時小 孩還有呼吸,是送醫急救時在計程車上才沒有呼吸等語( 見他131 卷第48至53頁)。又於101 年1 月4 日檢察官偵 訊中改稱:被告當時打小孩的力道很大,小孩被打後站都 站不穩,我當時就趕快過去抱小孩等語(見偵續卷第399 頁)。再於本院審理中證稱:「(妳父親居住的地址是新



北市○○區○○路758 之3 號?)是;(97年3 月1 日當 天,妳人在哪裡?)我在我父親家;(妳去妳父親租屋處 的精神狀態為何?)不是很好;(為何不是很好?)因為 我在提藥;(【提示100 年度他字第131 號卷第50頁倒數 第四問第三答並告以要旨】為何在偵查中跟檢察官說,妳 那時候因為剛在妳的住處,施用安非他命,所以精神狀態 很好,與妳剛才所述不符?)因為時間過太久,現在我也 不是故意要講錯,而且我是這星期一突然被借提;(到了 當天晚上約10點,妳又看到什麼?)我看到被告打小孩, 因為電磁爐在燒水,小孩要碰水壺,我看到被告打小孩後 腦勺兩下;(被告動手的時候,妳人在哪裡?)在現場; (在現場何處?)被告坐在電視的正前方,我坐在床上, 曹○柱是在我與被告的中間;(妳們那時候看到曹○柱要 去碰水壺時,有做什麼制止的動作?)當時我要制止的時 候,被告已經打過去了,來不及了;(被告打曹○柱後腦 勺時,那時曹○柱的臉是面向水壺還是其他的方向?)就 是面向水壺;(那時候曹○柱距離水壺多遠?)沒有很遠 ,就在旁邊,我比擬出大約的距離(審判長諭知當庭以量 尺測量,當庭測量大約40公分);(為何妳之前在檢察官 面前說,妳那時候在廁所?)那是我把曹○柱哄完,我才 去廁所;(【提示100 年度他字第131 號卷第52頁第一問 與第一答並告以要旨】這是妳在偵查中的陳述,為何與妳 剛才所述的情節不符?)因為那套房很小,沒有很大,廁 所就在旁邊;(妳究竟有無親眼目擊被告打人的過程?) 有,我有看到;(被告打曹○柱的力道如何?)小孩站不 穩,我不清楚被告的力道打多大;(妳可再具體描述關於 曹○柱被打後的情況,例如如何站不穩?)小孩有往前晃 ;(妳看到被告打人後,妳有何反應?)我就趕快抱起來 ,因為他已經哭了,我哄他睡覺;(被告那時候又有何反 應?)被告不理我,就看她的電視,沒有多久,被告就去 樓下買菸;(被告打人到她下樓下去買菸,中間間隔多久 ?)我沒看時間,沒有記;(妳當天晚上有要求被告出門 ?)因為被告要抽菸,我那時候抱曹○柱在睡覺;(被告 說是妳叫她出去送毒品,有何意見?)沒有意見,剛好身 上都沒錢,我身上有一點東西,剛好朋友要一點東西,被 告要去買菸,就請被告順便拿東西給那個朋友;(被告總 共出門多久?)沒有很長時間,因為7-11就在正樓下的隔 壁,就是那棟樓一樓的隔壁;(被告出門後,曹○柱的狀 況為何?)我把他哄睡,放在床上,他就平躺睡覺;(那 被告出門時,妳當時的精神狀況為何?)OK,沒有說想睡



覺;(曹○柱後來的狀況有無變化?)後來不知道隔多久 ,曹○柱的臉就朝床下,我翻過來後,他的臉就紫色,怪 怪的,後來被告回來,我就跟被告說要送醫院,到西園醫 院趕快送急診室,因為西園醫院太小間,要轉送馬偕醫院 ,因為曹○柱的情況很糟,後來救護車要轉送,我就沒有 跟去;(被告出門後,妳把曹○柱哄睡後,妳為何會去特 別注意曹○柱的狀況?)因為曹○柱哭得很兇,我把他哄 很久,他才睡,因為我們家小孩很多,我會特別注意小孩 的狀況,我不知道為何他會翻身,臉會變紫色;(妳在借 提之前,是否知道要被借提?)我沒有被借提,我是被傳 開庭,這次才被借提;(【提示100 年度他字第131 號卷 第48頁並告以要旨】100 年2 月23日筆錄記載現於桃園女 子監獄執行中,有何意見?)是啊;(100 年2 月23日被 借提之前,是否知道要來新竹作證?)這次我有收到傳票 ,但不知道需要打包來到這邊。上次的那次是當天來回, 但我還是不知道要來新竹作證;(妳那次也是突然被借提 ?)是;(既然跟今天一樣,都是突然被借提,為何針對 97 年3月1 日的精神狀況,剛才說,是今天突然被借提, 所以說錯,而上次也是突然被借提,卻說對了?)因為當 時時間還沒有很長,現在時間過那麼久,而且我出車禍, 頭有受傷過;(97年3 月1 日,妳有無吸食安非他命或海 洛因?)有,我有施用安非他命;(妳剛才說,妳哄小孩 睡覺,後來發現他趴著睡覺,發現他的臉變成紫色,他有 無呼吸?)我沒有注意他有無呼吸,我只是看到小孩的臉 為何是趴在床上,我把他翻過來,就發現他怪怪的;(小 孩趴的時候,嘴巴與鼻子有無都趴在下面?)有;(【提 示100 年度他字第131 號卷第49頁第1 、2 行並告以要旨 ?】妳在檢察官所述是發黑,究竟那時候他是臉色發黑或 發紫?)就是變成黑黑、怪怪的;(妳是多久以後,才發 現小孩趴著睡?)我沒看時間;(所以小孩趴睡多久,妳 不知道?)我不知道;(妳剛才說,妳那天有吃安非他命 ,妳那天的精神狀況好嗎?)好;(妳那時候看到被告在 打曹○柱,有無聽到何聲響?)無;(手去拍到東西的聲 響,都沒有聽到?)沒什麼聲音;(妳說妳有看到被告打 曹○柱後腦勺兩下,曹○柱被打之後,有無往前跌倒?) 沒有跌倒,就是差一點點往前跌倒,我有趕快把曹○柱扶 起來;(那時候妳不是在上廁所,怎麼有辦法趕快把小孩 扶起來?)我是站在床與廁所門的旁邊,那距離沒有很遠 ,我是看到被告打,我趕快過去扶,那距離只有一點點而 已;(案發地點是在新北市○○區○○路758 之3 號或新



北市○○區○○路758 之3 號的頂樓?)是在新北市○○ 區○○路758 之3 號的頂樓加蓋的一間房間裡;(有無門 牌?)頂樓加蓋的沒有門牌;(妳說97年3 月1 日當天去 找妳父親拿東西,拿何東西?)安非他命與海洛因;(拿 東西的目的為何?)我要自己施用;(妳拿到後,有無在 現場就施用?)有;(妳拿到後,在現場施用何毒品?) 安非他命,沒有施用海洛因;(妳要去找妳父親拿安非他 命、海洛因之前,妳有無在提藥?)沒印象;(妳剛剛說 有請被告下樓買菸,妳請被告順便去送東西給朋友,是何 東西?)時間太久,我忘記是安非他命或海洛因,但是是 壹仟元的毒品;(妳剛剛有提到被告打曹○柱後腦勺、妳 有上廁所,被告有出門、出門後也有回來、妳有哄小孩睡 覺、發現小孩的臉發紫發黑,可否說明其順序?)順序應 該是:被告打曹○柱後腦勺與我上廁所是同時發生的,接 著我哄小孩睡覺,然後被告有出門,我先發現小孩的臉發 紫發黑,剛好被告回來,我通知被告;(妳去上廁所是上 大號還小號?)我是進廁所洗東西,不是去上廁所;(妳 說妳哄小孩睡覺,如何哄?)因為曹○柱哭得很兇,雙手 就橫抱的搖,拍曹○柱的背;(被告出門時,妳已經把小 孩放在床上?)對,曹○柱已經快睡著,我就輕輕放在床 上,開始拍曹○柱胸,安撫他,後來隔沒多久,可能是哭 累,很快就睡著,我就替他蓋棉被,我就去忙我的事情; (請針對問題回答?)我做完這些事,被告才出門;(被 告出去多久?)不到五分鐘或十分鐘,我沒去記時間;( 當天被告出門,妳有無覺得她去很久或很快?)沒注意; (依據卷證資料有提到,她可能出去10幾分鐘,或等妳的 朋友5 、6 分鐘,有無印象?)沒印象,案發時間距離現 在隔太久;(妳看到被告打小孩,小孩有無異於其他小孩 的反應?)就一直哭,哭得很兇;(除了哭得很兇外,有 無其他異狀的反應?)在我印象沒有;(97年3 月1 日到 了妳父親新北市○○區○○路758 之3 號頂樓加蓋的房間 內,還記得是幾點?)我不知道,但是是天黑;(當妳進 那個房間,有看到誰?)我父親、被告、曹欽銘、曹○柱 ;(在97年3 月1 日當天的案發現場,有無看到小孩在房 間內劇烈的搖晃?)無;(在97年3 月1 日當天的案發現 場,有無看到小孩在房間,頭部有搖晃現象?)在沒被打 之前沒有搖晃,被打時,頭有點往前晃;(妳所看到的頭 往前晃,是屬於劇烈搖晃?)不是;(被告要下樓去買菸 與幫妳送東西給朋友,曹○柱有無醒來說要跟著被告出去 ?)我沒印象」(見138 本院卷第170 至178 頁)。



2、雖證人蔡善慈於於101 年1 月4 日檢察官偵訊中曾證稱被 告當時打小孩的力道很大云云,然以證人蔡善慈就被告當 日拍、毆被害人之力道、其本人當時之精神狀況、其本人 當日之施用毒品狀況、被告拍、毆被害人時其本身所在之 位置及正在作何事等節,於檢察官先後2 次偵訊及本院審 理中之證述前後不符之情,其證詞已難憑信。況由被告之 答辯及證人蔡善慈之證詞均一致顯示,被告當日拍、毆被 害人後,出門時被害人尚生存,俟被告進門時,被害人已 呈臉色發黑或無呼吸之狀況,佐以被告出門期間僅有證人 蔡善慈與被害人單獨相處,則被害人之死因是否與證人蔡 善慈有關,即非全然無疑,自難以該具有利害關係之證人 之反覆證詞,為不利被告認定之主要依據。
3、從而,依證人蔡善慈之證述,即無法認定被告於上開時、 地拍、毆被害人時,曾致被害人倒地或有全力施摑被害人 頭、臉部或以很大力量拍打被害人肩膀或背部,致頭部快 速或劇烈搖晃或頭部撞擊之情,自難認被害人之死亡與被 告上揭拍、毆被害人之行為間有何因果關係。
(五)綜上所述,依本案卷證資料,既僅能證明被告有於上揭時 、地拍、毆被害人,然查無其他積極切確之證據足資證明 被告拍、毆被害人時,曾致被害人倒地或有全力施摑被害 人頭、臉部或以很大力量拍打被害人肩膀或背部,致頭部 快速或劇烈搖晃或頭部撞擊,而無從認為被告之拍、毆被 害人行為與被害人死亡間有何因果關係,揆諸前揭判例、 說明之意旨,自應依法為被告無罪判決之諭知。五、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01 條第1 項前段,判決如主 文。
本案經檢察官陳中順到庭執行職務。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5 月 8 日
刑事第四庭審判長法 官 黃美文
法 官 張詠晶
法 官 邱巧寧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告訴人或被害人如對於本判決不服者,應具備理由請求檢察官上訴,其上訴期間之計算係以檢察官收受判決正本之日期為準。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5 月 8 日
書記官 黃伊婕




1/1頁


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