除權判決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除字,102年度,335號
PCDV,102,除,335,2013053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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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2年度除字第335號
聲 請 人 祥展鋼模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胡昌富 
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02 年度司催字第96號公示催告在案。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02 年5 月7 日屆滿,迄今無人 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 條第1 項,判決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2 年 5 月 30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賴彥魁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5 月 30 日
書記官 蔡佳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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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支票附表: 102年度除字第335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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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 號│發 票 人│付 款 人│發 票 日│ 票面金額 │ 支票號碼 │備考│
│ │ │ │ │(新臺幣)│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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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1 │東正精密模│臺灣中小企│100 年8 月31│54,600元 │AZ0000000 │ │
│ │具有限公司│業銀行化成│日 │ │ │ │
│ │ │分行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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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祥展鋼模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具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