債務人異議之訴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重訴字,102年度,89號
PCDV,102,重訴,89,20130515,2

1/1頁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重訴字第89號
上 訴 人即
原   告 精碟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明發
以上上訴人與荷蘭商皇家飛利浦電子股份有限公司(Koninklijke
Philips Electronics N. V )因102 年度重訴字第890 號債務人
異議之訴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
幣(下同)15,655,352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224,712 元,未據
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規定,限該上訴人
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
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5   月  15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吳振富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5   月  15  日
                書記官 吳語杰

1/1頁


參考資料
荷蘭商皇家飛利浦電子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精碟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