塗銷所有權移轉登記等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訴字,102年度,859號
PCDV,102,訴,859,2013051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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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訴字第859號
原   告 新光行銷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明新
代 理 人 吳國興
被   告 陳明誠(原名「陳玄易」)
      陳允聰
上 一 人
訴訟代理人 黃炳飛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塗銷所有權移轉登記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
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壹佰柒拾伍萬壹仟
玖佰參拾玖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壹萬捌仟肆佰貳拾肆
元,原告起訴業已繳納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參仟伍佰參拾元,尚
應補繳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壹萬肆仟捌佰玖拾肆元。茲依民事訴
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
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5   月  13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邱靜琪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整。
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得抗告;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
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5   月  13  日
                書記官 張傑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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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新光行銷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