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還消費借貸款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訴字,102年度,1103號
PCDV,102,訴,1103,2013051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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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訴字第1103號
原   告 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曾國烈
訴訟代理人 黃政憲
被   告 許財福即嘉德室內設計工作室
上列當事人間返還消費借貸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1編第3章第1節、第2節 之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備之程式。又原告之訴,有民事 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所列各款情形之一,依其情形可以補正 ,經審判長定期間命其補正而不補正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 之,亦為同法條第1項所明定。
二、本件原告對被告聲請發支付命令(102年度司促字第4546號 ),被告已合法提起異議,依法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 未據繳足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02年4月10日以102年度補 字第969號裁定命原告於5日內補正,該項裁定已於102年3月 18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附卷可憑。原告逾期迄未補正, 其訴顯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 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 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5 月 14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楊千儀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5 月 14 日
書記官 鄭舒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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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