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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補字,102年度,1692號
PCDV,102,補,1692,2013053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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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補字第1692號
原   告 嘉彥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鄭玉杯
被   告 橋旭營造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周錦輝
一、原告因清償借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
  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
  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 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
  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㈠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082,990 元,應徵收
  第一審裁判費21,691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 元,
  原告尚應補繳21,191元。
 ㈡提出準備書狀及繕本各1份。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5   月  31  日
         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 官 高文淵
                  法 官 連士綱
                  法 官 張瓊華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5   月  31  日
                  書記官 洪來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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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橋旭營造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嘉彥企業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旭營造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