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補字第1557號
原 告 謝美雯
原告因請求清償借款,曾聲請對被告吳江宏發支付命令,惟被告
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
起訴。查本件訟訴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00萬元,應徵收
第一審裁判費1萬90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
應補繳1萬400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繳,如逾期
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5 月 16 日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5 月 16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