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償借款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補字,102年度,1557號
PCDV,102,補,1557,2013051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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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補字第1557號
原   告 謝美雯
原告因請求清償借款,曾聲請對被告吳江宏發支付命令,惟被告
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
起訴。查本件訟訴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00萬元,應徵收
第一審裁判費1萬90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
應補繳1萬400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繳,如逾期
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5   月  16  日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5   月  16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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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