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 年度補字第1443號
原 告 辜美君
陳川坪
被 告 宏圖開發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川林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委任關係不存在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
裁判費。查本件原告辜美君請求確認其與被告間關於監察人之委
任關係不存在;原告陳川坪請求確認其與被告間關於董事之委任
關係不存在,既均非對於親屬關係及身分上之權利有所主張,自
屬因財產權關係而涉訟。而本件原告等如獲勝訴判決,其所得受
之利益,客觀上利益尚無從計算,故本件原告2 人之訴訟標的價
額,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2規定,應以同法第466 條第1 項所
定不得上訴第三審之最高利益額數加10分之1 ,核定各為新臺幣
(下同)壹佰陸拾伍萬元(最高法院93年度台上字第680 號裁定
、臺灣高等法院暨所屬法院98年法律座談會民事類提案第23號研
討結果可參),應各徵第一審裁判費壹萬柒仟參佰參拾伍元。茲
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2 人於收受本
裁定送達5 日內各別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該部分原告之訴,
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5 月 10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吳振富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
納抗告裁判費新台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5 月 10 日
書記官 吳語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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