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還消費借貸款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補字,102年度,1435號
PCDV,102,補,1435,2013050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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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補字第1435號
原   告  兆豐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衡陽分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昭蓉
被   告  群科數位科技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人 洪彩堤即洪紫瑄
被   告  隋淇安
一、原告因請求返還消費借貸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
  ,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
  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補正下
  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㈠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壹仟玖佰貳拾捌萬柒仟陸佰陸拾
  肆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壹拾捌萬壹仟柒佰伍拾貳元
  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臺幣伍佰元外,尚應補繳新
  臺幣壹拾捌萬壹仟貳佰伍拾貳元。
 ㈡提出準備書狀1 件及繕本3 份。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5   月  9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黎文德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5   月  9   日
                書記官 涂菀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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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兆豐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衡陽分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群科數位科技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衡陽分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