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補字第1435號
原 告 兆豐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衡陽分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昭蓉
被 告 群科數位科技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人 洪彩堤即洪紫瑄
被 告 隋淇安
一、原告因請求返還消費借貸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
,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
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補正下
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㈠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壹仟玖佰貳拾捌萬柒仟陸佰陸拾
肆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壹拾捌萬壹仟柒佰伍拾貳元
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臺幣伍佰元外,尚應補繳新
臺幣壹拾捌萬壹仟貳佰伍拾貳元。
㈡提出準備書狀1 件及繕本3 份。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5 月 9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黎文德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5 月 9 日
書記官 涂菀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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