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工程款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補字,102年度,1406號
PCDV,102,補,1406,2013050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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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補字第1406號
原   告 廖揚徽即毅泰企業社
被   告 橋旭營造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周錦輝
一、原告因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惟
  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
  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
  ,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一)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下同)柒拾肆萬參仟肆佰捌
   拾玖元,應繳裁判費捌仟壹佰伍拾元,扣除前已繳納支付
   命令裁判費伍佰元外,尚應補繳柒仟陸佰伍拾元。
(二)應向本院提出準備書狀一件,並以繕本或影本直接通知他
   造。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5   月   8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黃繼瑜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5   月  8   日
                書記官 林珊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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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橋旭營造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旭營造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