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補字第1406號
原 告 廖揚徽即毅泰企業社
被 告 橋旭營造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周錦輝
一、原告因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惟
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
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
,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一)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下同)柒拾肆萬參仟肆佰捌
拾玖元,應繳裁判費捌仟壹佰伍拾元,扣除前已繳納支付
命令裁判費伍佰元外,尚應補繳柒仟陸佰伍拾元。
(二)應向本院提出準備書狀一件,並以繕本或影本直接通知他
造。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5 月 8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黃繼瑜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5 月 8 日
書記官 林珊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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