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工程款等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補字,102年度,1389號
PCDV,102,補,1389,2013050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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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補字第1389號
原   告 任發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廖婉婷
訴訟代理人 余景登律師
      郭憲彰律師
被   告 交通部鐵路改建工程局
法定代理人 鄭賜榮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工程款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
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81,908,586元,應徵第一審
裁判費732,808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 項但書規定,限
原告於本裁定送達5 日內向本院如數繳納,逾期未補繳,即駁回
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5   月  8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楊千儀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5   月  8   日
                書記官 鄭舒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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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任發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