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補字第1389號
原 告 任發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廖婉婷
訴訟代理人 余景登律師
郭憲彰律師
被 告 交通部鐵路改建工程局
法定代理人 鄭賜榮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工程款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
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81,908,586元,應徵第一審
裁判費732,808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 項但書規定,限
原告於本裁定送達5 日內向本院如數繳納,逾期未補繳,即駁回
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5 月 8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楊千儀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5 月 8 日
書記官 鄭舒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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