減輕或免除扶養義務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家非調字,102年度,239號
PCDV,102,家非調,239,2013051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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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家非調字第239號
聲 請 人 孫偉哲
      劉昭和
相 對 人 劉金圳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減輕或免除扶養義務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基隆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家事事件法第125 條第1 項規定:「下列扶養事件,除本 法別有規定外,專屬受扶養權利人住所地或居所地法院管轄 :一、關於扶養請求事件。二、關於請求減輕或免除扶養義 務事件。三、關於因情事變更請求變更扶養之程度及方法事 件。四、關於其他扶養事件」。又家事事件法第6 條第1 項 本文規定:「法院受理家事事件之全部或一部不屬其管轄者 ,除當事人有管轄之合意外,應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 於其管轄法院」。
二、本件請求減輕或免除扶養義務事件,查受扶養權利人即相對 人劉金圳現住在新北市○里區○○路00號(新北市仁愛之家 ),戶籍地係其以前承租處,早已未居住之事實,業據相對 人到庭陳述在卷,是其實際住所地係在新北市萬里區。依首 揭規定,本院無管轄權,爰依職權移轉於所屬管轄之臺灣基 隆地方法院。
三、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5 月 14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古秋菊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5 月 14 日
書記官 林佩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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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